雲檢偵結某養生館脅迫外籍移工從事性交易 提起公訴

雲林地檢署偵結某養生館脅迫外籍移工從事性交易,以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罪提起公訴。(記者劉春生攝)
雲林地檢署偵結某養生館脅迫外籍移工從事性交易,以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罪提起公訴。(記者劉春生攝)

雲林地檢署偵結某養生館脅迫外籍移工從事性交易,以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罪提起公訴。(記者劉春生攝)

雲林縣警察局於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初,接獲民眾檢舉指稱雲林縣西螺鎮某養生館涉嫌以合法掩飾非法之方式引進外籍移工後,並逼迫渠等從事性交易等不法行為,隨即報請雲林地檢署指派莊珂惠檢察官偵辦。蒐證完備後,於同年一月八日下午,指揮警方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前開養生館及彰化縣竹塘鄉某農業合作社等處進行搜索,扣得現金新臺幣(下同)三萬餘元、帳冊一批、監視器等物,並將被告林○○(男,四十八年十一月生)、越南籍外配何○○(女,七十二年六月生)拘提到案,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訊問後,認為被告二人涉嫌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滅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前開案件偵查終結,認被告林○○、何○○均涉有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之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有對價之猥褻行為而未遂、同法第三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以不當債務約束他人,使人從事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刑法第二三一條第一項之意圖營利,而容留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第二百一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提起公訴。

經查,林○○與何○○係男女朋友,從一百零八年起合夥在雲林縣西螺鎮經營養生館,並由林○○自一百一十年至一一二年間,以農場、養雞場員工、家庭看護工等名義,透過仲介引進包含何○○胞妹、弟媳等四名越南籍女子,並容留一名大陸籍配偶一名及五名越南籍配偶,在前開養生館從事性交易與按摩工作。而該養生館因收費較其他按摩店低廉,且何○○要求服務人員平時盡量穿著低胸、露肩、短褲等性感服裝進行按摩,按摩小姐於按摩時復刻意碰觸男客大腿內側敏感部位,或以胸部碰觸男客,使男客性起後,再於按摩時間內協助男客進行打手槍俗稱半套之性交易服務,以此減少按摩之勞力支出,並賺取小費。

林○○、何○○另強制非法引進來臺之被害人越南籍女子A、B必須配合店內穿著,並以從事性交易也沒什麼關係等語,逼迫被害人A、B等從事性交易之行為,並按月收取違法引進來臺的人頭費用五千元,如有不從,即威脅解約遣返,並須付清在臺期間包含勞、健保、退休準備金、就業安定費等雇主須負擔之費用,以此脅迫、剝削被害人。雲林地檢署呼籲人口販運罪是國際社會公認惡性重大,且嚴重殘害人權之犯罪行為,此種逼良為娼之惡行,雲林地檢署更不會輕縱,必然從嚴、從速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