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射矯正近視卻反成弱視 眼科名醫判賠71萬

台北市一名林姓男子,18年前到眼科醫師陳德照的診所接受雷射近視手術,不料術後視力竟惡化到只剩0.1和0.2,林男另到馬偕醫院進行眼角膜移植手術才保住視力,事後他也向陳姓醫師提告求償,最高法院認為陳男有醫療過失,且未滿7年即銷毀病歷的行為也違反《醫療法》,因此判陳男應賠71萬多元定讞。

判決指出,林姓男子民國88年12月24日至陳男的眼科診所進行雷射近視手術,不料術後視力逐漸惡化,最後兩眼視力分別僅剩0.1和0.2。林男90年間轉往馬偕醫院就診,並在95年和97年間接受角膜移植手術,視力才逐漸恢復正常。事後林男認為陳男做雷射手術時,將他的角膜打太薄,導致視力衰退,到診所索取病歷時,又被告知病歷已超過法定的7年保存期限被銷毀,因而提告求償。

陳男出庭時否認有醫療疏失,認為林男在術後快兩年才出現圓錐角膜症狀,且他90年間就到馬偕醫院就診,為何要拖到98年才提告?陳男也強調自己術前都會盡告知義務,術中也相當謹慎,至於銷毀病歷部分,陳男則表示,因診所空間有限,他依法規保存7年後,才在95年間銷毀病歷。

高院更一審時,認定林男手術後的角膜厚度不足,加上林男在90年到馬偕醫院就診後,同年的11月2日又到陳男診所回診,依《醫療法》規定,林男全部的病歷應保存到他最後一次就診後7年才可銷毀,陳男銷毀病歷的行為違反《醫療法》,因此認定陳男有醫療過失,判他應賠償林男71萬多元,最高院5日維持更一審判決,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