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理法三讀 5G可共網共頻共建

工商時報【郭建志、林淑惠╱台北報導】 攸關台灣5G發展的電信管理法31日完成三讀,三大改變將對國內電信產業產生重大影響,包括開放共頻共網共建、電信執照制改為登記制,以及頻譜拍賣制改為拍賣或公開招標。未來電信業者無不當理由,不得拒絕其他業者的網路互連協商,且須提供必要資訊,否則主管機關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最高可開罰100萬元。 鑑於電信法已23年未大修,而因應5G、物聯網等新興技術及服務發展,NCC提出電信管理法立法,盼完備通訊傳播匯流之法規。其中,為促進網網相連,新法賦予業者在電信資源上的彈性共享,使得業者在頻譜、建構網路及支援5G應用上,更有發展空間。 條文明定,電信事業在技術可行、公平合理原則下,當其他業者請求互連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協商,同意互連時,應簽訂協議書,並包含爭端解決機制;若要變更網路介面,也須提前告知,以維持互連條件。 在業者進入門檻上,條文簡化市場進入程序,解除現行電信業者須透過特許或許可的限制,改採登記制及核准。電信網路自建規定,也將改為開放組網,亦即原本限定拿到電信執照的電信業者才能建設網路,未來改成可租用網路或者透過網路切片(Network Slicing)技術自組網路,不再硬性規定非自建網路不可。 同時條文也訂出「龍頭條款」,NCC對於電信服務市場具顯著地位之業者,可採取特別管制措施,三年檢討一次,並可要求龍頭公開互連、接取網路元件、電信基礎設施之資訊、條件、程序、費用,且不得對其他業者差別待遇,否則可被開罰最高1,000萬元。在資費方面,條文也要求,龍頭業者不得有交叉補貼、價格擠壓等情事,否則NCC將介入,進行資費管制。 當市佔率達25%的電信業者,當營業、財產發生讓與、受讓,或相互合併,或投資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或一定比率的資本額時,須向NCC申請核准,否則可開罰50萬至500萬元罰鍰。電信業者也應定期申報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達一定比率之資本額情況。 在消費爭議方面,新法要求電信業者應共同設立消費爭議處理機構,並與該機構簽訂委託管理契約,且未加入的業者經NCC認定負有義務時,仍應加入。 NCC代理主委陳耀祥31日表示,「電信管理法」是產業界重大修正法案,涉及5G釋照的權利義務,開放共頻共網共建後,電信事業可以彈性運用頻譜,讓頻率更能有效靈活運用。 「電信管理法」公布施行後將有三年過渡期,5G第一波釋照仍將依「電信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