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代步車不是車 裁決處籲遵守交通規則

路上常見醫療電動代步車趴趴走,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昨(八)日提醒,在交通法規上,醫療電動代步車不是車,在道路上使用時視同行人,因此得遵守行人交通規則,靠邊行走勿妨礙行車安全。 裁決處副處長林碧芬指出,月前有一名吳姓男子乘坐醫療電動代步車,行駛在道路中央,後方一輛機車超車時把手不慎勾扯到醫療電動代步車上的頂蓬帆布,導致機車騎士摔倒在地,多處嚴重骨折氣得提告。吳男於訴訟時指稱是機車車速過快,導致自摔,車禍與他無關,吳男甚至向法院聲請勘驗其醫療電動代步車上的帆布有無勾扯痕跡。對此法院判決指出,醫療電動代步車屬醫療輔助器材,在道路上使用時應遵守行人交通規則,靠邊行走,不得阻礙交通,本案吳男使用醫療電動代步車,卻行駛於道路中央,認定機車騎士在超車時勾扯到醫療電動代步車頂蓬的透明塑膠帆布,才導致事故發生,吳男最後被法院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二十日。 裁決處提醒,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屬於醫療器材的電動代步車,因其使用目的及功能有別於一般車輛,被視為行人輔助器材,因此在道路上行進時視同行人,應遵守行人交通規則,勿妨礙行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