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滑板車禁騎上路 違者最高罰3600元

即時中心/綜合報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增訂「個人行動器具」歸類為慢車,11月30日上路,不過台北市交通局今(29)日表示,目前電動滑板車等器具還是不能在台北市道路上使用,違者可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台北市政府交通局今日發布新聞稿指出,雖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增訂「個人行動器具」歸類為慢車,並定自11月30日施行,但原則禁止行駛道路,另授權各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管理。

交通局表示,尚須由各地方政府完成安全注意等相關管理事項規範,才能依規定於指定路段使用,因此現行如電動滑板車等個人行動器具尚無法在台北市道路上使用,目前僅能在非屬道路之私人或封閉場域內使用。

交通局提醒,目前在道路範圍內行駛或使用電動獨輪車、電動滑板車或電動雙輪車等「個人行動器具」,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5項規定,將處行為人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請民眾特別留意勿違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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