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領牌 寬限期至11/29止
「電動自行車」已正式納管領牌並更名「微型電動二輪車」,車輛須掛牌且投保強制責任險始得上路,納管前已使用之車輛,領牌寬期限至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逾期未領用牌照行駛,最重可處新台幣三千六百元罰鍰。
高雄市區監理所提醒使用中的車主,為確保用路人及自身的安全,該所分別於六月十五及十九日會同高市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及交通大隊機動分隊,分別於鼓山區萬壽路元亨寺前及岡山區中山北路(岡山火車站前)進行聯合稽查。
該次共計攔查十九輛,取締違規車輛五件(腳踏桿一件、未加裝照後鏡一件、載運乘客二件、安全帽未扣一件),針對尚未申領掛牌之「電動自行車」及有違規改裝設備之車輛加強攔查並督促車主儘速完成掛牌程序。
高市所再次提醒,車主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請務必要戴安全帽、最高限速二十五公里、不可載人、不可酒駕、不可擅自改裝、須年滿十四歲才能騎乘、不得購買未經審驗合格之微電車,未審驗合格車輛上路將予以沒入,請車主務必多加留意,以免違規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