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章法三讀通過 中央部會將可全面適用

數位部長唐鳳今受訪時指出,中央部會一年內推動電子簽章,大部分都可配合。(實習記者温予菱攝)
數位部長唐鳳今受訪時指出,中央部會一年內推動電子簽章,大部分都可配合。(實習記者温予菱攝)

電子簽章法三讀通過,本次修法包含七大方向,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補充,針對各行政機關公告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等行政措施,會持續協助盡速廢止。數位部長唐鳳今受訪時也指出,中央部會一年內推動電子簽章,大部分都可配合。

唐鳳今受訪時說,依照數產署的盤點,中央部會一年內推動電子簽章以及承認電子文件,大部分都可配合,至於落日條款,則是怕地方機關有設備來不及更新,或還需要編列預算,出示理由後最多可以再延長兩年。他強調,以中央來講,目前還沒有聽到說有哪個機關全面不配合。

電子簽章法三讀後,針對打詐部分,唐鳳表示,外界對數位部的期待,不是只有金融投資相關廣告,尤其現在很多都變成讀書會的詐騙廣告樣態,所以在內政部所主導的打詐專法中,列明網路廣告在上架前都需要用數位簽章、FIDO或是相同強度的方式確認身分,但修法期程仍須與金管會確認。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今也說明,本次修法包含七大方向,第一,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符合本法規定者,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第二,明定數位簽章為電子簽章的一種類型,使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關係明確化。

第三,區別電子簽章之法律效力強度,明定具備經政府許可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之數位簽章,具有「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效力;第四,兼顧數位化需求與數位包容,明定應於採用電子形式之前,以合理期間及方式給予相對人反對之機會,並告知相對人未反對者,推定同意採用電子形式;第五,增列主管機關許可外國憑證機構前之考量原則,於具備安全條件相當之前提下,除國際互惠之外,亦包括合乎國際技術標準的技術對接合作;第六要求主管機關應定期調查行政院各部會及民間憑證機構對於電子簽章之核定、簽發與應用等相關情形,並辦理國際法規與市場需求等相關調查或研究,每年公布之。

最後,為提升智慧政府對電子文件、電子簽章之應用,刪除現行條文中「行政機關得公告排除本法之適用」部分,並設定落日條款,各該公告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算一年後停止適用。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二年為限。

數產署說,數位部同時為健全臺灣電子簽章技術服務業發展環境,亦規畫建立電子簽章解決方案服務能量登錄機制,期透過具公信力之登錄機制,盤點國內電子簽章技術服務能量,建構國內電子簽章產業地圖。另外,針對各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所屬機關公告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之各類行政措施,數位部會持續協助各行政機關儘速廢止排除適用之公告,讓民眾更能體驗電子簽章的便利。

數產署強調,現今國內資通訊及網路技術發達,國民生活與工作型態轉變,電子簽章的應用場景多元,本次修法將有助於社會大眾依應用需求,選用不同法律效力強度的電子簽章,增進電子簽章普及運用,讓電子簽章充分發揮提升效率、減少成本、確保交易安全及減少環境負擔等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