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條款法院判無效 房仲反彈

委託房仲賣房子都會簽委託契約書,其中有一條款寫著,談成委託條件後,賣方反悔賣屋還是要付服務費,被稱作「霸王條款」,不過,現在高院認為,霸王條款違反消保法,判定無效,引發房仲反彈。

民眾委託房仲賣房子先簽契約書,除了詳細寫清楚屋況還有過戶時間,不過,仔細一看,卻有一條霸王條款,賣方只要反悔賣屋就得付服務費。

以往類似案例,法院都會按照契約來判決,不過,新北市一位賣方委託房仲銷售名下2戶房屋和停車位,底價5160萬元,房仲找到買家,願意以5170萬元購買,簽下議價書,付出斡旋金後,結果買賣雙方約定碰面簽約時,賣方以買家未出現為由不願簽約,事後房仲請求服務費,高院卻判決房仲敗訴。

房仲抱怨,判決一出等於否定委託契約,勢必會出現不少「霸王賣家」,不過,房屋交易動輒千萬,對賣家來說似乎也多了些保障。(民視新聞 于凡、吳偉韶 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