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前夕》總統候選人應瞭解「宣示」不等同於公約決議 核電不會是電力供應主流
核能發電從來就不是UNFCCC締約國大會認可的減碳方案。(攝影/鄭國強)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第28屆締約國大會(COP28)於今年11月30日到12月12日在阿聯酋杜拜舉行;12月2日美、法、日、英等核電國與幾個沒有核電的迦納、蒙古與摩洛哥共22個國家,在大會場外倡議推動2050年前擴大全球核電裝置為現有的三倍;同時要求世界銀行與區域性開發銀行開放貸款給核電計畫。
22國場外倡議引發在野黨對執政黨的抨擊:民眾黨候選人柯文哲說民進黨「懺悔還來的及」,國民黨候選人侯友宜則指責非核家園與國際趨勢「背道而馳」,錯誤政策「禍國殃民」。在野總統候選人居然將大會場外的倡議當成聯合國氣候會議的決議,暴露他們對UNFCCC締約國大會基本運作的無知。這些擁核國家場外倡議真正目的只是藉減碳之名,希望用他人(國)的資金發展昂貴且風險高的核電。
聯合國氣候峰會「從未認可」核電是減碳方案
首先,核能發電從來就不是UNFCCC締約國大會認可的減碳方案。22國擁核國家場外的倡議應該為推動核能發電列入被認可的碳交易機制,並因此獲得跨國金融機構核電放款。
1997年UNFCCC第三屆締約國大會(COP3)制定「京都議定書」,規範38個工業國家在2012年以前應減少的排放比率,允許工業國可以透過「京都機制」(Kyoto Mechanism)扣抵必需減少的排放量,機制包括:工業國間的碳排放交易(Trade)與合作減量(JI),以及工業國與發展中國家合作的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簡稱CDM),CDM是涵蓋最廣、計畫最多的機制。
2001年第七屆締約國大會,討論適用CDM機制的計畫,結論是工業國應「避免」(refrain)使用核能發電作為CDM抵減碳排放(請見FCCC/CP/2001/13/Add.2, Decision 17/CP.7)。2015年的「巴黎協議」(Paris Agreement)中碳交易制度,基本上會是「京都機制」的延伸與調整;因此,擁核國家希望能在碳交易機制未定案前能將核能發電納入認可的計畫。由此可見,將「非核家園」列入黨綱的民進黨符合世界潮流。
其次,締約國大會會場內進行的公約協商與會場外的倡議或宣示無必然關係。每年UNFCCC締約國大會場外都舉辦許多周邊會議,各有訴求;就因為還未列入大會的協商內容,才需要場外倡議,許多的倡議也不會成為締約國大會協商的內容。UNFCCC締約國大會只有締約國的代表才能參與,為了鼓勵各類非政府組織代表瞭解會議進行所以開放觀察員(observer)與會,後者無發言權且禁止旁聽閉門會議。
台灣並非聯合國會員國,無法參與締約國大會的政府代表與民間團體都用觀察員身分。也因此,絕大多數台灣與會者只能參與大會的周邊會議,久而久之,不少台灣與會者誤以為周邊會議的倡議就是締約國大會協商的結論。
此次,COP28較為人知的倡議包括:「2030年前再生能源增加至三倍,能源使用效率倍增」,「2050年前核電增至三倍」,「降低甲烷排放」,與「禁用化石燃料」等;但這些倡議如果沒有形成文字納入締約國大會協商文件,根本沒有實質效力。
擁核集團如此大費周章是企圖透過建立的「正當程序」以爭取利己的資金來源。半個多世紀來,世界銀行、區域性開發銀行及許多跨國私人銀行(如JP Morgan、Citi以及HSBC等),都拒絕貸款給核能發電及相關計畫。世界銀行自1959年提供義大利貸款興建核電廠後,基於對核能安全考量、高階核廢無法處理的問題以及核武擴散疑慮等,不再提供核電規劃、評估與興建相關計畫的貸款;其他銀行也基於類似考量,拒絕貸款給核電。
本次倡議「2050年前核電增至三倍」如果能成功地將核電列入「巴黎協議」第六條的碳交易機制中,就可對世界銀行、區域性開發銀行與跨國私人銀行施壓取消拒絕貸款核電的禁令。
COP28場外「核電倡議」是在爭取「把核電列入碳交易機制」
核電業者煞費周章地尋求財務支持,基本原因是核電機組昂貴的興建成本、工期難以掌握以及是否真能完工等風險,讓投資人望之卻步。不只是興建中的新型大核電機組十分昂貴,號稱「便宜、安全」的小型模組化核電機組(Small Modular Reactor,簡稱SMR)單位成本更超越剛建好的大型核電機組。就在COP28開幕前三周(11月8日),美國能源部大力推動且最被看好的NuScale小核電計畫幾近崩解。
這計畫由美國西部七個州50個城鎮的小電力公司組成猶他城市聯盟(UAMPS)與發展SMR的NuScale公司共同組成,美國能源部提供十年約14億美元補助選址、設計與建造。原本預計是12座各50MW小核電機組,到2020年改為6座各77MW機組。NuScale機組是目前運轉的沸水式反應爐的縮小版,即便如此,設計藍圖送到美國核能管制委員會(NRC)審查時仍被發現有諸多問題,2023年初,NRC有條件通過NuScale 50MW機組基本設計,此機組並非NuScale公司設計的77MW機型。
到今年初,唯一客戶UAMPS的電力需求僅有116MW,與NuScale公司期望能超過480MW相差太多;又值國際鋼材上漲,還沒有正式開工,發電成本已倍增,從每度5.8美分漲到每度8.9美分,已達合約中UAMPS願付的電價上限。11月初UAMPS半數以上成員決定退出,11月8日UAMPS與NuScale雙方同意終止合約。最新估計興建這總計0.46GW發電裝置的成本已超過93億美元,相較喬治亞州剛完工的兩座大型核電機組(總裝置2.2GW經費300億美元),SMR單位建造成本又高出約50%!SMR比傳統大核電機組更貴,根本違反發展SMR「比較便宜」的初衷!
核電集團最希望是不必從自己口袋掏錢蓋核電廠。在核電遊說者積極鼓吹與協助下,由消費者出資建核電廠的法案在美國南方許多州成功立法。最早是2007年南卡羅來納州通過的《基載評估法》(Base Load Review Act),允許電力公司在核電廠設計、執照申請與興建期間就可以調高電費,支應核電廠所需的一切開銷。隨後至少十個州通過類似非常友善核電的法案,包括2009年喬治亞州的《核電籌資法案》(Georgia Nuclear Energy Financing Act)。
2050年核電應該仍存,但不是電力供應主流
2012年美國NRC同意南卡羅來納州及喬治亞州各建兩座西屋公司設計第三代沸水式反應爐計畫,南卡羅來納州VC Summer計畫是美國30年來的第一個核電廠興建計畫,預算為98億美元,似乎象徵著核電復甦,2013年開始興建,預計2016年運轉。
然而,西屋公司推薦的包商雖不斷努力,品質僅勉強通過核電所需的嚴格規範,為求時效,西屋公司遂決定自己承造,但工程依舊不斷延宕與預算追加,2017年初估計所需總經費已達250億美元;2017年3月西屋公司宣布破產,同年7月電力公司宣布放棄這兩座核電機組興建計畫,停止興建時消費者已支付90億美元工程經費。2019年南卡羅來納州法院判決,讓消費者從電價調降與退費總計回收約20億美元。兩位電力公司主管為了可以繼續向電力用戶收取額外費用,刻意對股東與監督機構隱匿工程延宕問題,於2021年分別被判刑入獄。
「2050年前核電增至三倍」這項倡議,技術上有沒有可能實現?根據〈2023年世界核電工業現況報告〉,至今年7月1日,全球運轉中的核電機組總共407個,占全球電力供應的9.2%,機組平均運轉時間超過31年,僅13座運轉不到10年。一般核電廠機組與相關設施以運轉40年做設計,除非更新設備延役之外,現有核電機組在2050年前幾乎都應該已除役。
「2050年前核電增至三倍」意思是在2050年前要新建約1200座大型核電機組,如果每座核電機組非常樂觀地在6年內完成,從2030年起每年就必須新增60座大型核電機組併網;但如果像最近幾座核電機組興建每座花費十多年時間才完成,2035年以後併網數目就應該是每年70-80座機組!但從1990年至今,平均每年新增核電機組僅約5座,且約半數在中國。2050年核電可能依舊存在,但不會是電力供應的主流。
台灣總統候選人應該對這問題有較清楚的膫解,道聽塗說不是治國者應具備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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