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劣油案 更一審改判魏應充9年2月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26日電)頂新前董事長魏應充涉及劣油案,二審判刑15年,經最高法院部分發回更審,台中高分院今天更一審改判9年2月徒刑,其中4年4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頂新公司民國104年被指控從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豬油、牛油等飼料油,提煉成食用油後販售,頂新公司前董事長魏應充等6人,被彰化地方檢察署依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嫌起訴。

彰化地方法院104年11月27日,一審認定檢察官無法證明,全案油品是來自於非健康豬隻屠體為原料,所熬製的豬脂等有礙健康原料,判決魏應充等人無罪。

經檢方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頂新向大幸福購入的原料油酸價過高、金屬鉛含量不符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越南官方亦指大幸福外銷油脂只能作飼料,不能供人食用。

107年4月27日二審逆轉改判,魏應充判刑15年(6年可易科罰金)、前總經理常梅峯判刑8年6月(3年可易科罰金)、後任總經理陳茂嘉判刑11年6月(5年可易科罰金)、大幸福負責人楊振益判刑8年6月(1年6月可易科罰金),頂新公司罰金新台幣2億5000萬元。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108年11月最高法院將魏應充45罪發回更審,另駁回26罪的上訴而確定,合併應執行4年8月,並已在今年1月發監執行。另外,常梅峯等3人上訴,也是部分撤銷發回、部分駁回,頂新公司罰金也是部分發回更審、部分確定。

台中高分院今天宣判更一審,改判魏應充9年2月(4年4月可易科罰金)、前總經理常梅峯判刑4年1月(1年8月可易科罰金)、後任總經理陳茂嘉判刑6年8月(3 年10月可易科罰金),頂新公司罰金1億500萬元。

台中高分院發布新聞稿指出,合議庭審酌魏應充等人,枉顧應有社會責任及消費大眾身體健康,可預見大幸福公司所販售原料油欠缺可供人食用品質,加以精煉製成食用油產品販售,嚴重影響民眾食品衛生安全及消費者權益。

合議庭考量,頂新公司已與部分廠商達成和解、拋棄貨款債權、退款協議等,而有部分廠商表示不追究刑事責任,頂新公司與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達成和解等而量刑,全案還可上訴。(編輯:陳仁華)109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