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案一審宣判 魏應充無罪

頂新案一審宣判 魏應充無罪(中央社/資料照片)

彰化地方法院審理頂新案今天宣判,前頂新製油公司董事長魏應充等6人全獲判無罪。審判長吳永梁從油品酸價、總極化合物等,說明檢方未提出具體事證證明可能有未經檢疫流程的非健康豬隻成為原料來源,或是成為足以妨害衛生製造過程所製造的油品,因而認定被告等人犯罪無法證明,因而判無罪。

頂新製油公司被控向越南大幸福公司購買非食用的飼料油製作成豬油,彰化地檢署偵查後,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商業會計法等,將前頂新製油公司董事長魏應充、代理董事長陳茂嘉、越南大幸福公司負責人楊振益等人提起公訴。

魏應充當時被檢方具體求刑30年,創下台灣食安事件史上求刑最重的案例。

彰化地檢署偵辦頂新製油案,檢方認為,頂新製油公司從越南大幸福公司採購來源不明的豬油,再製作成食用油售出,檢方從原料油的酸價數值、總極性化合物以及重金屬含量等數值,認為頂新購買的原料油有酸敗及回收油等問題,成品油重金屬可能超標。

不過地院法官認為,在酸價部分,國家標準僅是針對成品油有定標準,但對原料油不會訂定標準,且根據鑑定人的意見,酸價在衛生上不具特別意義,如經過精煉,酸價會下降,實質管理意義不大。而食用豬油衛生標準有關酸價的規定,是在執行立法院的附帶決議,因此檢方認為從頂新屏東廠取得大幸福進口的油脂經檢驗酸價可估計油品酸敗程度有誤會。

至於在總極性化合物部分,地院認為檢方前往頂新屏東廠採樣檢驗方式是以快篩法檢驗,沒有再以管柱層校法確認檢驗程序,與手冊規定不符,法官前往屏東廠採樣送食品工業研究所以管柱層析法檢驗,發現油品沒有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衛生安全原則規定,可以排除為回收油。

而油槽內的油品雖被檢出有重金屬,不過根據食安法以及鑑定人鑑定意見,油脂透過精煉過程可以去除重金屬,未必就能認定成品階段就有重金屬或所含重金屬未符合食用油脂衛生標準規範。

彰化地方法院表示,只有在法律要求的前提事實經確立後,才能處罰被告,如現存證據不足為此認定,此項無法澄清的證明責任,及無法對真正犯罪人諭知有罪判決的風險均應由國家承擔。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刑事法原則,法院認本案被告等人犯罪尚屬不能證明。

眾所矚目的頂新製油案今天下午作出宣判,承審此案的法官為審判長吳永梁、受命法官呂美玲以及陪席法官張綉涵,重大的食安案件像是大統案、富味鄉案都是由吳永梁擔任審判長,頂新案再度抽中由3人審案。

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的吳永梁,被檢察官形容很重視「無罪推定原則」。 吳永梁當時裁定讓魏應充等人交保,社會一片譁然,檢方雖提出抗告,但吳永梁不為所動仍維持原裁定。

在大學兼課的吳永梁在接受校園電子報專訪時曾提及,人民在不了解新聞真相的情形下,只要判決不符合人民情感,加上媒體渲染報導,引發負面輿論,這種惡性循環導致人民對司法審判的不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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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民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