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使用執照遲延 勿配合改約以免交屋無期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31日電)行政院消保處今天表示,近來接獲40件陳情,有預售屋建案未能如期取得使用執照,以疫情、缺工、缺料為由要求消費者無條件配合修改契約,提醒切勿配合,以免交屋入住遙遙無期。
消保處發布新聞稿,提醒消費者注意,以免損害自身權益。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說,去年11月迄今已接獲40件相關申訴,其中高雄市某建案占13件。
陳星宏說明,現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建商必須在契約書中明確記載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的期日,建商若遲延取得使用執照,應按日給付已繳房地價款萬分之5的遲延利息給消費者。
他並說,假如建商遲延取得使用執照超過3個月時,消費者除得請求前述遲延利息外,並得主張解除契約;當消費者主張解除契約時,建商應將消費者已繳房地價款退還,並應賠償違約金,金額不能低於房地總價15%(以消費者已繳價款為限)。
陳星宏強調,據此呼籲消費者千萬不要無條件配合建商修改買賣契約,以免交屋入住遙遙無期,若遇建商提出不合理展延取得使用執照期限的交換條件,可檢具事證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訴。
陳星宏說,建商遲延取得使用執照,若未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給付遲延利息,甚或違法解除契約,倘經查證屬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要求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依第58條規定,裁處新台幣6萬至15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編輯:管中維)11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