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言「37死刑犯審理中很可能被釋放」 吳宗憲:大法官為殺人犯掃除障礙
[FTNN新聞網]記者孫偉倫/台北報導
憲法法庭宣布死刑有條件合憲,並對判決死刑嚴格限縮條件,遭反對廢死陣營批評是「實質廢死」,曾任檢察官的國民黨立委吳宗憲今(7)日表示,大法官自創法律,對精障殺人者設下「行為時、審判時、執行時」3大免判死關卡;他預測一旦死刑判決被廢棄後,目前37名死刑犯很有可能在審理中就離開看守所,回到社會。
吳宗憲發文說,自從憲法法庭判決後,他多次用記者會、臉書、總質詢來發表看法,大法官為法院判處死刑設下海門天險,為殺人犯掃除一切障礙,包括法官的獨立審判權、代議士的立法權,最後乾脆將死刑的臨門一腳交給精神科醫師,創造比登天還難的死刑制度。
吳宗憲批評,在「殺人罪判死刑有無違憲」的命題下,大法官自創法律,對精障殺人者設下3大關卡分別在:行為時、審判時、執行時。以刑法第19條2項規定為例,對行為時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法官本來還有「裁量」是否減刑的空間,但大法官卻直接按下off鍵,要求不得判死。更甚者,就算行為時精神狀態正常,暴戾地犯下殺人行為,但只要審判時「突發」精障問題,被告就不能被判死刑?
吳宗憲也指出,這次大法官點名5名死刑犯可以救濟,一旦死刑判決被廢棄後,死刑犯會不會被放掉?法務部長不斷強調,會「建請」法院羈押,沒錯,檢察官「只能建議」,但莫忘建議也須於法有據,殺人屬重罪,依大法官釋字665號及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等規定,早就不能單獨作為羈押原因,還必須「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串/滅證之虞,這些難道部長不知道?
他說,更不用說就算押起來,妥速審判法對於重罪羈押仍有期間的限制,法院羈押3個月後,只能再延長羈押6次,每次2個月,換言之,僅得延長羈押1年(共15個月),而不管是對被告行為時、就審時的精神鑑定,需要耗費多久的時間?況且因為修法已要求鑑定人需「具名」,並接受交互詰問,導致醫界不願意作司法鑑定,已屬事實,恐怕審理期間會拖過羈押上限,被告就可以堂而皇之的離開看守所。但部長又說,此時可以用科技監控來替代,但科技監控就像GPS,只能知道人在哪裡,能阻止被告再次犯案嗎?
吳宗憲認為,當初數審級法官確定應「永久隔絕於社會」的死刑犯,在大法官遂其人權「偏愛」下,使社會安全網產生漏洞,制度缺乏配套,倉促上路恐怕付出更多代價,而「修復式正義」中促進被害人的溝通對話呢?大法官在判決中卻隻字未提,所因此產生的問題將接踵而至,為政者還不醒嗎?
他說,要沉痛的告訴大家,這37名死刑犯很有可能在審理中,就離開看守所,回到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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