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土爭議屬政治問題 無法釋憲

中華民國領土範圍爭議,1993年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328號解釋,認定是「政治問題」無法釋憲,2005年憲法增修條文更進一步規定,領土變更是人民決定,法界認為解釋憲法的大法官,不能逾越人民權利,作成對於領土爭議的違憲解釋。但如果有「色彩鮮明」的大法官,要自行決定2300多萬台灣人的未來,會產生什麼效應與後果,殊難想像。

國民政府遷台後,中華民國憲法所規定的領土範圍到底包不包括外蒙古及中國大陸,1993年4月當時的立委陳婉真等18人,連署提起釋憲聲請案,讓高度政治敏感的統獨之爭,從立法院延燒到大法官。

同年11月大法官作成釋字328號解釋,認為國家領土範圍如何界定屬政治問題,要如何界定是「統治行為」,依權力分立的憲政原則,不受司法審查;憲法「固有之疆域」如果進行解釋,必涉及領土範圍的界定,為重大的政治問題、不予解釋。

由於大法官因清楚指出領土爭議是政治問題,之後司法院大法官都延續這樣的立場與主張,不讓司法權去碰觸高度政治性問題的「中華民國領土範圍」。2005年《憲法增修條文》修訂後,更是清楚畫出一條界線,阻絕司法權介入統獨爭議。

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開宗明義指出,為因應國家統一前的需要,增修憲法條文,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在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3個月內投票複決,將領土變更案的法定程序以憲法明定。

法界指出,領土變更的法定程序其內涵就是「人民決定」,這是國民主權的問題,不是司法權可以掠取,如果有大法官想要逾越,進行「領土範圍」的解釋案,大法官自己就是違憲的行為。

法界表示,隨著時空背景及政黨政治演變,或許有人要再挑戰聲請釋憲,但如果15位大法官中多數色彩鮮明的大法官們,自行決定2300多萬台灣人的未來,相信人民必定仿效綠營人士主張的「公民不服從」,起而抗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