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年金期間身故 勞動部:遺屬可領差額金或遺屬年金

隨著醫療發達,台灣人平均餘命變長,高達9成2民眾會選擇請領勞保年金而非一次金,不過,就有民眾擔憂,萬一領沒幾年就身故,不就白白浪費多年年資。勞動部指出,若領年金的金額尚未超過一次金就身故,遺屬可以請領差額金,或是請領遺屬年金,金額是原領年金的50%。

勞動部指出,萬一勞工在領取年金給付期間身故,符合規定的遺屬,可以請領遺屬年金,金額是原領年金的50%;但在勞保年金施行前就有保險年資者,也可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金額是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的差額。

舉例來說, 王先生民國42年出生,年滿60歲退休,勞保年資32年,最高60個月的月投保薪資平均是4萬3,900元的話,一次請領的老年給付為新台幣197萬5,500元,老年年金的話,可月領老年年金2萬1,774元。

若王先生領了7年勞保年金後就身故,遺屬年金是原領年金的50%,為1萬887元,若不符請領資格,則可領差額金,王先生領7年共領182萬9,016元,遺屬可再請領14萬6,484元的差額金。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司長陳美女提醒,遺屬年金跟自身的老年年金只能選擇一個,若是太太再婚,遺屬年金也會停止給付。她說:『(原音)為什麼要給遺屬,是因為這個勞工工作時要扶養太太,退休後就靠老年年金來照顧自己跟太太,現在先生走了,我們就轉為照顧太太,給老年年金的一半,若有未成年子女,還會多給25%。』

勞動部也指出,遺屬年金有資格條件的限制,首先要符合順位資格,第1順位為配偶及子女,只要有前順位的遺屬存在,不論是否具備請領條件或放棄請領,後順位的遺屬就不能請領遺屬年金;還有配偶年紀要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若有扶養未成年子女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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