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頻譜爭議】遠傳:台灣大應誠實面對「超標」問題 勿把其他業者拉下水

就在NCC舉辦電信合併案聽證會的前夕,國內三大電信仍針對「頻譜超標」問題爭吵不休!業者們各自引用新舊法令中的不同條款,來證明自家說法的正確性。遠傳總經理井琪今(27日)呼籲台灣大哥大應誠實面對頻譜超標問題,勿把其他電信業一起拉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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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傳電信總經理井琪今(27日)出席5G元宇宙加速器成果發表會,於會後針對近日頻譜爭議發言。取自遠傳

根據《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1GHz(吉赫)以下:不得逾1GHz以下經公開招標或拍賣可核配供整體電信事業使用頻率之總頻寬三分之一。」

上述規定也就是中華電信援引的法規來源;中華電信認為,在台灣大哥大合併台灣之星後,兩家業者1GHz以下頻段合計頻寬超過法定1/3上限,應繳回1GHz以下頻段超標之10MHz。

不過,《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第4項亦明文規定如下:
「第1項之電信事業實際可使用頻寬,經主管機關考量下列因素後,其合計頻寬得不受第1項限制:
一、頻率使用效率。
二、電信事業間營業之讓與、受讓或合併等市場因素變化。
三、其他重大公共利益。」

因此,台灣大哥大昨(26日)發聲明指出,中華與亞太頻率交易案已使用《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第4項條款,超標持有頻譜,已有前例在先,如該條款僅為市場龍頭可使用,則會真的淪為帝王條款,正是反競爭行為的標準案例。

遠傳總經理井琪今(27日)於「5G元宇宙加速器記者會」會後受訪表示,「台灣大哥大應該要誠實面對超頻問題,只是把別人家拖下水來,這沒有意思。」井琪重申,若以2013年《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舊法)而言,中華電信和遠傳都沒有超頻;但若以2021年9月修正後的《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新法)來看,遠傳若被NCC認定超頻,則遠傳願意繳回,台灣大無論是新法、舊法都是真真實實的超頻,且超過20%。

井琪指出,新法把頻寬計算的「分母」變小了,也就是對原本1/3上限的規定變得更嚴苛,這是為了防止資源過度其中,而台灣大哥大援引新法,把其他兩家業者拉下水,並非原來NCC推新法的意義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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