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司法欲置高虹安於死地?
因助理加班費一審被判刑有罪的前新竹市長高虹安,身上又多了一條,她「誣告」「翁達瑞」(陳時奮)指控她論文抄襲,被北院一審判決「有罪」,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可上訴)。選戰攻防的言論官司,而且是告訴不成反被告而能打到被「判刑」,實屬非常,不能不讓人疑惑,這是什麼大劫大難,或高虹安到底幹了什麼潑天難容的惡事,讓司法竟如此欲置高虹安於死地?
陳時奮與高虹安的言論官司,一點都不複雜,就是二0二二年九合一選舉掀起的「論文抄襲」朝野混戰中的「戰役」之一,混戰過後,有人傷痕累累後倖存,像前新竹市長林智堅,但他復出綠媒旗下公司總經理,總是還能賺錢好好過日子;有人陽光勵志地重回學校,把被撤銷的碩士學位再讀回來,像高雄市議員李眉蓁。
論文抄襲風暴中,有人傷有人殘
最黯淡的兩位,一是前桃園市鄭文燦,他在第一時間承認抄襲,台大國發所也撤銷其學位,論文抄襲風暴輕輕掃過,沒事,却栽在五百萬退款的「貪汙」案,迄今還在收押中;另一位就是高虹案,為了助理加班費公積金,也捲入「貪汙」,她的博士論文因為引述曾在期刊發表的論文被指控,但經母校美國辛辛那提回覆「並無研究不當問題」,也驗證確認「無版權問題」,資策會告她侵權被駁回(已過追訴期效),但她以此為據告指控她抄襲的陳時奮「加重誹謗」,敗訴;反倒是陳時奮反告她「誣告」,勝訴,高虹安甚至被一審法官「判刑」。
高虹安因為「誣告」被判刑十個月的特殊,在於刑法上雖有「誣告」罪,但成立並不容易,最基本的前是被告要「憑空捏造、虛構事實」;高虹安告陳時奮誹謗敗訴,理由並非時奮指控高虹安抄襲成立,而是陳時奮的言論屬「可受公評之事」,就言論自由而言,無可非議,比方對前總統蔡英文前總統論文真偽的討論,俱屬自論自由之範疇,但蔡英文提告彭文正還通緝迄今,即屬「非正常之司法現象」;而高虹安也提出母校回覆並無學術不倫、資策指證並無侵權、她的指導教授亦未將她公開除名等証辭,要說她「憑控捏造」未免牽強。
不過,在陳時奮反控高虹安「誣告」的案子裡,對高虹安提出的有利證詞,法官均不採信,法官沒說高虹安捏造,却說高與母校的電郵是「內部討論」、「個人意見」;法官引用北檢不起訴書的比對,一筆判定「(高虹安的)博士論文抄襲(高虹安的)期刊論文」,却絲毫沒有意識到「學倫案件」的審定理應在學術機關,而非法官的一念好惡,就算不採信高虹安的舉證,也該去函辛辛那提複核確認,沒想到,高虹安的舉證却成了不利的「證據」,成為高虹安「明知自己涉抄襲,却『虛構』(控訴)陳時奮公評她抄襲有真實惡意」的憑據,法官的「心證」,的確寬的令人咋舌。
倔強好勝,成了「犯後態度不佳」
高虹安的博士論文,沒被母校撤除,却被法官潑糞,也是兩年前論文混戰中的一朵奇葩。不過,高虹安的關鍵舉措─補登錄論文系統加上引註(期刊論文),才是扳倒自己的最後一根稻草,因為陳時奮指控她抄襲的是A版(沒引註),高虹安却拿B版(已加上引註)反駁,就算不是抄襲,也沾上「自認格式有瑕疵」,用白話文講,就是「你明知自己的論文有疏漏(或抄襲),還要告批評你的人,這不是誣告什麼才是誣告」?
套用判決書之言,被告前案(告陳時奮誹謗)動機「即是以司法做為批評者噤聲之工具」,對各種言論官司,包括引用《社會秩序維護法》查水表之舉,都應該等同視之。但是維護言論自由,不表示對提告誹謗的都要反手殺之,法官在判決書中也說高虹安既無前科過去亦素行良好,得為從輕量刑,偏偏「犯後態度不佳」,「否認犯行(誣告)」,自無從為高虹安做量刑有利的考量。
說穿了,選戰攻防,不管攻擊手是側翼還是學者,能不打官司就少打官司,即使為戰清白而提告,選舉結束,該了的官司早了為宜,比方林智堅,用盡力氣不是告倒余正煌,而是爭取和解撤告,即使他的老師陳明通拚命出書為林智堅喊冤,林智堅都不再回應;高虹安倔強好勝,在短短數年之內暴紅,却因此遭遇前所未有的政治攻擊與司法加壓,市長提前停職,還成為選戰官司誣告被判刑第一人,換做他人都未必扛得住這麼大壓力,但法官寧信慣性鍵盤俠,而不信她的委屈或冤屈,奈若何?唯可確定,高虹安諸案雖未到最後定讞,已足可方司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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