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婚姻重定義?大法官拍板 就看立法院了!

意外嗎?大法官會議做成第七四八號解釋,就「同性兩人婚姻自由案」,確認現行民法排除同性婚姻,有違憲法保障人民婚姻自由與人民平等權之意旨,要求「有關機關」在解釋公布日起兩年內,要完成相關法律的修正或制定,若逾期未完成法律修正或制定,同姓二人為永久結合關係,可以依「現行民法婚姻章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這號解釋為台灣婚姻平權開啟歷史新頁!就目前聯合國一百九十三個會員國,只有二十一國承認同性婚姻,十五國承認同性伴侶,合計不到兩成,其中甚至沒有一個亞洲國家。大法官解釋無疑大力替台灣推了一把,就從釋憲文公布日起,台灣就確定成為亞洲第一個承認同婚的國家。

同性傾向不是疾病 繁衍後代不是婚姻前提

婚姻平權法案是蔡政府就任以來的重大爭議之一,從立委提案修法,到修民法或另立專法之爭、法務部要不要提出自己的修法或專法版本,不一而足,大法官沒有迴避定紛止爭的責任,其意義不僅在確定同婚合法合憲,更確認了司法權做為「定海神針」的價值。

首先,在同性婚姻而言,儘管過去有第五五二號和五五四號等釋憲文,解釋婚姻為國家保障,且其中均採「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但最新出爐的解釋說明,因為過去台灣社會以異性婚姻為主,司法院從本對「相同性別不能結婚」做成解釋,大法官認為適婚者的結婚自由包括「要不要結婚」和「與何人結婚」,這屬人格自主權,當然受憲法保障。

對反同婚者擔心同志婚姻可能影響現行婚姻制度,大法官特別強調,「相同性別二人之婚姻自由,經法律正式承認後,更可與異性婚姻共同成為穩定社會之磐石。」就「同性」的生理與心理是否屬「疾病」?大法官甚至援引各種國際衛生組織的論證強調「同性性傾向本身並非疾病」;至於同婚者無法「繁衍後代」,大法官也強調,婚姻章中並未規定異性二人結婚以「具有生育能力」為要件,而且也未規定婚後不能生育或未生育可以做為婚姻無效、得撤銷或裁判離婚之事由,所以不能以此做為反對同性婚姻之要件。

20170525-幸福盟等多個反同團體25日於釋憲結果公佈後,在司法院外靜坐抗議。(顏麟宇攝)
20170525-幸福盟等多個反同團體25日於釋憲結果公佈後,在司法院外靜坐抗議。(顏麟宇攝)

對反同團體的憂慮,大法官在釋憲文中一一釋疑。圖為幸福盟等多個反同團體25日於釋憲結果公佈後,在司法院外靜坐抗議。(顏麟宇攝)

不怕立法怠惰 釋憲文可為人民權益之後盾

其次,或許是更重要的,大法官更積極主動為解釋後設下兩年的修訂法期程,而且,「預設」萬一逾期未完成修訂法,也提供了「解方」,直接宣告同志可以直接依現行民法登記結婚!憲法解釋觸及立法權的案例,過去案例極少,少數直接宣告逾期失效,如有關都更的第七0九號釋憲文,就言明《都市更新條例》部份條文違憲,「一年內檢討修正,逾期失效。」最近則有釋字第七四七號有關土地徵收的解釋,要求一年內應修正土地徵收條例,若逾期未完成修法,則土地所有權人可以依這號解釋的意旨,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

簡單講,涉及人民權益之適法合憲爭議,大法官提出解釋要求修訂法之後,不再坐定行政立法機關「空轉」,而是直接給答案,大法官解釋就是人民爭取權益的法與憲之後盾,這對保障人民權益而言,當然是進步的發展,但大法官是否會擴而廣之,兼及其他解釋?再再「踩」上立法權的痛腳?或許還不能一概而論。至少就修民法還是訂專法,大法官並無定論,將之歸於「屬立法形成之範圍」,換言之,大法官並無意為立法院決定,唯一要求是要給同性婚姻者等同於異性戀的保障。唯其實際效果,可能難免壓縮了「專法派」的空間,直修民法的呼聲勢必更高。

而設定兩年期程,也是為了給行政立法機關逐一檢討,讓法制可以相對平順的轉型,黃虹霞大法官在她的「部份不同意見書」中的結語,特別如此敘明:解釋文中逾期未完成修訂法的解方,「是修訂法完成前過渡期間的暫時性措置,沒有也無意僭越或取代立法。」這個答案應該是大法官會議的實話,但同樣的,也給了行政院直接壓力:到底要不要提出行政院版的修法或專法?由於立法院已經有立委修法版本,行政院即使逾期不送案,立法院也很難迴避遵照大法官釋憲意旨修訂法的壓力,否則豈不有虧「最高民意機關」之名?

748號釋憲文出爐,聲請人祁家威出席婚姻平權大平台活動。(盧逸峰攝).JPG
748號釋憲文出爐,聲請人祁家威出席婚姻平權大平台活動。(盧逸峰攝).JPG

748號釋憲文出爐,為婚姻平權奮戰四十一年的聲請人祁家威,出席婚姻平權大平台活動。(盧逸峰攝)

登記不必等兩年 五二四彩虹已現

釋憲文出爐後,府院都在第一時間說明將在限期內儘快提出法案,就是在回應大法官,總不能像沒事人一樣以拖待變,至於未來到底要用什麼形式完成修訂法,是要提出版本與立委版本併案審查?還是直接藉由立委版本輸送行政院意見?則屬國會黨政運作的技術問題,大法官不會管,而一般民眾更不會管。重要是,涉若真的拖到兩年後,直接適用或準用民法登記結婚,不唯行政立法兩權臉丟大了,更重要的是,同性婚姻的法律保障不只是「可以登記」,所有異性婚姻的保障都要涵括在內,才叫真平等,從這個角度看,「有關機關」還真不能本位。

兩年,會不會太漫長?為了爭取婚姻平權,祁家威苦戰四十一年,力搏大法官釋憲也走了三十二年,從比較樂觀的角度看,大法官這號解釋出爐後,果若有同志等不及兩年期程,而要前往戶政機關登記結婚,碰到的狀況或許不大相同,但相信類似台北市在第一時間肯定大法官解釋,並強調會「持續推動同性婚姻註記」的各市縣市戶政機關必然愈來愈多,或許不必等到修訂法完成,同志登記成婚就不再是問題。彩虹,已經在五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這一刻顯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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