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民進黨真把政客說謊當權利

四0三地震,打亂立法院國會改革逐條審查的議程,但原定的公聽會仍繼續舉行,專家學者對朝野「國會改革」法案提供諮詢意見,陽交大教授林志潔一番,「在野政黨提出的刑法藐視國會罪,連緘默和說謊的權利都沒有。」驚呆一眾人等,由於他曾代表民進黨參選新竹立委,他的意見相當程度具有「綠營代表性」,就不能不討論討論。

被告有不證己罪的空間,但偽證仍然有罪

首先,林志潔對「藐視國會入(刑法)罪」的疑慮,不無道理,畢竟身為政務官有其尊嚴,若只因為在國會備詢與立委嗆聲互槓或不承認己過、粉飾政府之太平,遭致民意惡感,就要背負「刑責」,懲罰未免失之太過,這也是為什麼民眾黨版本只有罰鍰而無刑責,至於國民黨版追究刑責,還是經過權力分立之衡平程序,諸如立法院會決議不夠,還要移送司法機關認定,否則國會成了太上法庭,豈不亂套。

但林志潔反對刑法藐視國會罪的論點似是而非,他說,「我國法律上被告可以保持緘默,可以『說謊』。」刑法和刑訴法,的確容許被告不必自證己罪的空間,但對「同案被告」却沒有這個權利,尚若說謊還是要吃上「偽證罪」;他還說,「一般法律案件,證人傳喚不來,也不會被認為藐視司法。」但他忘了,證人履傳不到,也有可能被「通緝」的,國會邀請聽證不到也無權通緝,而不論證人或被告,上了法庭第一件事就是宣誓法庭陳述皆為真。

反對藐視國會入罪,不必拿台積電當墊背

林志潔擔心,若藐視國會罪通過,沒有犯罪嫌疑的一般人民,若因為「傳喚」不到就被扣上罪名,那麼立法院可以要求台積電創辦人張忠謀來院備旬,不來的就可以藐視國會移權利金,同時,「立法院還能要求台積電出示其他國家企業合作、技術交流合約書等營業秘密,對科技業發展有嚴重影響。」

聞林志潔之言,真慶幸他沒當選立委,因為他對立法院、立法委員的權責顯然一知半解,甚至完全不通。第一,立法院監督的是行政院,而非民間企業,立法院憑什麼邀請台積電來院備詢?即使開公聽會(或聽證會),社會人士或非立法院監督範圍之政治人物(如地方民選首長),立法院只能「得邀請」,來與不來尊重當事人意願,及其衡量是否有利於公共政策與利益之反映;林志潔會拿台積電當墊背,很難不讓人聯想到立法院交委員通過成立「鏡電視爭議調閱小組」,但是,立委關注的不是鏡電視,而是NCC在發照與核准董監人事變更與其財務(股權轉移),有無包庇、怠惰。

公務員服務法以「誠信」為規範

第二,立法院監督對象是行政院,是政務官,公務員服務法明確規範:「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緳、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政務官當然是公務員,「說謊」肯定不是「誠信」,執行公務都得誠信而為,豈能在國會殿堂說謊?把國會職權與司法上被告有不自證己罪混為一談,這誤會未免太大。

至於人事同意權之聽證,要不要擴及中央各部會首長,可以討論,畢竟內閣閣員若個個都要聽證同意,內閣改組三個月大概都搞不定,政府運作豈不擺爛?但對現行必須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的獨立機關人事,被提名人當然要「誠信備詢」,否則還沒當官就把「說謊」當權利,真上位了,還會以民意為重嗎?

地方公務員備詢說謊懲處,中央却以說謊為權利

事實上,行政院列席立法院備詢,以「說謊」、實問虛合、甚至反質詢,是民進黨蔡政府八年「新長出來的特殊政治文化」,扁政府時代都沒這麼離譜,但凡立法院嚴詞批評者,政務官的下場就是「辭官歸故里」,因為他們不為民意接受;但自蘇貞昌出任閣揆以反質詢為樂,政務官有樣學樣,把立法院當成選戰舞台,即使民進黨自家立委指著鼻子駡,都賴著好官我自為之者,結果就是地方選舉大敗,總統暨立委選舉搞出「雙少數」慘勝。

附帶一提,地方政府對官員列席議會備詢或提供資料的要求,就比行政院嚴謹,台北市政府甚至公文函知各機關學校人員,「應邀列席本市議會報告或接受質詢時,如涉有答詢時說謊、不實或無正當理由拒絕答覆等違失行為,請依規定覈實檢討其行政責任。」果若有上述情節,除行政處分外,嚴重的還會移送監察院或逕送公務員懲戒法院。

有兩次大選為鑑,民進黨人或綠營學者專家,豈能繼續助長「政客說謊的權利」?甚至以「說謊的權利」貶抑國會改革的可能,國會改革阻力事小,政治文化愈趨下流事大,不能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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