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永遠能創造奇蹟的台灣司法─槍手二萬交保VS.違建千萬交保

前立委顏寬恒又被搜索了!奇特的是,檢察官發動搜索的不是任何「新案」,還是他在立委補選期間被「檢舉」(民進黨發動爆料)的豪宅案;更奇特的是,一幢房子的事,經過一年二、三個月,檢方既未結案也沒有新動作,却在顏寬恒登記國民黨立委提名初選之際,大動作搜索,搜索不夠,夫妻兩人分別被裁定以一千萬及五百萬元交保。

顏寬恒抗議司法不公,一度拒絕交保,顏寬恒表示,他與妻子都沒有違法,「違建案」早在去年立委選選期間,就已經交代清楚,為了捍衛清白,「寧願失去自由接受羈押,就是要凸顯出這件事有多離譜」,後來考量父親顏清標的身體狀況不宜受到太大刺激,態度才軟化,迫於無奈同意交保;台中地檢署則行禮如儀,以一百五十字不到的新聞稿,強調該案是去年一到三月間(立委補選期間)陸續接獲檢舉而立案,偵辦作為不考量任何政治因素和立場,呼籲外界給檢方辦案空間。

持平而言,檢方辦案的確需要自主空間,但所謂「自主」是依法而行,而非依政治偏好而為,顏寬恒案之所以啓人疑竇,原因很簡單,「豪宅違案案」不是台南八十八顆子彈槍擊案,不是台南蜘蛛網般的「光電變黑電」案,不是因此衍生而年的台南議長賄選案,盤根錯節的黨政高層,甚至不知所涉到底有多「高」?有所謂「(政治)水很深」的問題。

顏寬恒本事再大,不過就是「豪宅」涉及「竊佔」國有地,所謂「竊佔」也不是全部,而是部份,簡單講,既佔了國有地,依法拆除並歸還,簡單明瞭且迅速確實,不要說顏寬恒的豪宅,一年二、三個月,大巨蛋都能拆三個了;根據台中都發局的說法,顏家涉及「違建」的三處地號,一處在龍井區已於去年二月就拆除;至於沙鹿區二處地號的住宅則已經在去年元月轉移產權,已依法發函給新的所有權人,就違建部份改善(拆除),若有公安疑慮將優先處理,言下之意,若無公安問題就依序為之。

從台中市都發局的說明看來,完全看不出搜索顏寬恒夫婦的必要。首先,該拆的已經拆了,還沒拆的已經賣了,換言之,若為「違建(竊佔國有地)」,中檢要搜索也該搜索新的所有權人;或者若涉及公務員放水以至該拆而未拆,那麼搜索對象也是台中政府;至於當年為什麼會讓顏寬恒買到這塊地,蓋出這幢豪宅,該搜索或約談的是前(林佳龍)市府官員。

檢方聲稱涉及「假交易」,首先,「假交易」並非法律條文的專有名詞,在法律上根本沒有「正式的定義」,遑論嚴謹的 定義,一般指「非真實交易」,即有帳務金流而無物流;或者諸如「非常規交易」,開立假發票、左手買賣右手等等,重點是交易遠高於或低於市價,「而有損害公司(股東)利益」,簡單講,所謂「假交易」或「非常規交易」的成立,要有「背信」或「掏空」之虞。以顏寬恒賣出的豪宅為例,完成交易後,何時搬遷屬買賣雙方合意行為,中華民國哪條法律規定買賣房地產之後一年內要搬遷完畢?即使所有權轉移,原屋主難道不能當房客嗎?

最讓顏寬恒不服,也是各界不解的是,檢方諭知重金交保的理由是「竊佔」與「偽造文書」等罪嫌,檢方硬套「竊佔」不無疑問,因為照顏寬恒的說法,他們是合法「標租」國有土地,並繳足二十年租金,如果這叫「竊佔」,檢方應該先搜索約談調查開放這塊土地投標的政府官員,到底是收賄還是圖利?不論何者,即使有罪,該負刑責的也是公務員,而非依照公告投標並得標的人,除非有行賄事前取得標案價格情事;簡單講,檢方在入顏寬恒夫妻之罪時,是否應該先交代一下,當年國有地標租價格到底正常不正常?如果不正常,當年到底是誰決行這筆土地的標案?

這塊佔有二個地號的土地,到底能不能蓋豪宅?如果不能,直接拆了就是,無涉「刑責」,違建不拆,有刑責的公務員,而非屋主;致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有刑責,但是三年以下輕刑,哪裡用得上夫妻兩人加起來一千五百萬的重金交保?對比台南槍手二萬交保(社會訾議後改六萬交保),議長賄選案除了郭再欽三百萬之外,包括議長邱莉莉在內等人,連交保金都不必準備,這差距未免也太大了。難道台灣的司法官也改姓「黨」了嗎?

顏家沙鹿豪宅,再豪就是一幢大房子的事,金流物流都不複雜,檢方隔了一年多再搜索,並諭知重金交保,是開顏家的玩笑?還是開自己的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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