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苛政猛虎,該大改的交通修法豈止這些?

本周行政院會通過調整交通違規記點及檢舉措施,未來10類最高罰鍰新台幣1200元以下的輕微違規,將不開放民眾檢舉,計點的規定亦有調整放寬。

台灣民眾忍受交通部那些「苛政猛於虎」的交通罰則久矣,官員終於知曉情況略作調整,但這種調整遠遠不夠,交通部該作的是更全面廢除檢舉制、同時全面檢討修正交通法規。

行政院會周四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63條、第63條之2修正草案,根據交通部的說法,去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施行後,確實改善道路交通安全,但也因同時放寬民眾檢舉項目及增加記點項目,致案件量暴增、並影響職業駕駛人的工作權,因此才會有這次的修訂。

近1年因交通引發的民怨可說是攀上高點、再造登峰,原因無它,去年在社會與路權團體壓力下,為了擺脫「行人地獄」的惡名,因此才有新增車輛違規記點、擴增民眾檢舉項目等諸多新法規定。

這些新法的結果與影響現在看出來了:確實大幅改善「行人地獄」臭名,這點不必有什麼偉大的研究、調查就知道,民眾必然明顯感受到通過斑馬線時,汽機車的禮讓程度遠高於過往;開車騎車者也不敢再任意跟行人爭道。

但後遺症也出現,一個是檢舉滿天飛、越來越多的「檢舉達人」,且其中不乏「冤冤相報」,結果是許多民眾接到許多「微罪」甚至離譜的罰單,民怨沖天;另一個就是職業駕駛人面對苛政猛於虎的罰則與計點制,小則破財、大則影響執業、生計,為此司機去交通部抗議陳情。這次的修訂,就是要為這些民怨澆澆水、滅一滅火。

汽機車該禮讓行人,這應該是無可爭議的要求,讓交通更順暢、更有規矩,也不會有任何人反對,但交通部為此訂定的規定、罰則是否合宜、過當、甚至流於苛刻,違反法律基本的比例原則,又是另外一回事,這次交通部的規定顯然過頭了,問題就出在微罪重罰計點、與民眾檢舉上。

如果交通部官員真的了解交通日常實際情況,應該知道要民眾完全不違反任何交通規定,是有多困難;一來是實際交通情況千變萬化,原本是不是法規可完整又妥善規範,二來是那些規定不少是全然的「不食人間煙火」,甚至極度偏離現況的苛刻。

例如,不能跨越雙黃線,這是很明確又必要的規定;但卻也時常出現「必要」的跨越,在較狹小的路徑上、特別是彎曲的山路中,有多少司機行車可全然不跨越雙黃線?更且許多時候,路邊有車停靠、前有其實路障,甚至只是司機個人需要的「安全距離感」,都會讓行車時往中間偏移而可能越線。大部份時候都沒事,車行依舊且平安行車,但如果要鋪天蓋地抓違規時,就會出問題。

這個問題也直接連結到民眾檢舉項目不斷增加問題。如果是交警執法,多能依照現場情況判斷是否開罰,但靠民眾檢舉則就是一張照片、一段影片罷了,且執法單位接到檢舉必然要開罰;當然,還有更惡劣的情況:狹路上前車慢行、打手要後車先行,事後卻以行車紀錄器檢舉跨越雙黃線。不僅止此,過去一段時間就已發生過不少「不當檢舉開罰」案例,有些曝光,更多是民眾認命繳款了事。

除了執法面的問題外,依照檢舉開罰等於直接把公權力交給一般民眾,這與由民眾檢舉、警察到場執法或開罰不一樣,是否合理甚至合法大有疑義。在減少開放民眾檢舉項目之後,更該考慮再限縮甚至完全廢除「民眾檢舉、直接開罰」的作法。

而交通單位也該對交通法規再檢討修訂,少以「交通安全」為理由、訂那些陳義過高卻毫無執行可能的規定了,最能凸顯此一現象者,莫過於對速限的訂定。例如,上下高速公路的交流道速限是40公里(某些系統交流道是60公里),請問有多少民眾上下高速公路時作到這個速限要求?交通部官員捫心自問吧,你們作到了嗎?顯然這種規定極度雞肋甚至荒唐。

再問,二高台北到基隆段的速限90公里,開過這段路者大概沒人懂為何如此高規格道理訂此速限?官方說法或許是:本段隧道多為行車安全而降低速限。這個理由是否成立,看看交通部當初對雪山隧道訂的速限改變就知道並不靠譜。類似案例與情況不勝枚舉,交通部在對民眾開罰、每年賺取數百億元之餘,也該檢討與修正各項規定罰則的合理性與務實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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