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行政院通過囤房稅2.0的實與虛

為鼓勵房屋釋出,行政院會本周四通過俗稱「囤房稅」的2.0版,重點有2個:全國歸戶、提高稅率,被視為在打房政策上再加碼。這個「囤房稅2.0版」未來會如此攪動房市與租屋市場,值得觀察。

所謂的囤房稅指的是每年5月課徵的房屋稅,原先的房屋稅率是依使用方式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稅率,如自用比非自用稅率低、住家用又比營業用稅率低,至於房屋所有人手上是持有1戶還是100戶,數量的差異不會造成稅率的差異。在上波房價大漲時期,社會普遍對炒房、囤房者深痛惡絕,認為這些人是造成高房價的元凶,因此馬政府後期修法讓「囤房稅1.0」通過,提高持有第4戶房子的房屋稅率,並在2014年7月上路。

不過,這個囤房稅有一個重大缺陷:只管到同一縣市內的多房屋主,跨縣市不在此列,有點文皺皺的說法就是未實施「全國歸戶」。舉例所言,民眾可以在6都擁有18戶房子,只要「分配得當」,平均每市放3戶,就不會被課到囤房稅,當時就有不少專家指出這項漏洞。

但在行政院新通過的囤房稅2.0版中,不會再有這種情況,因為建立了全國歸戶,算是把跨縣市的漏洞堵起來了。

在1.0版中還有另外一個大漏洞:地方政府推動的意願問題。由於房屋稅屬地方稅,在1.0版中對擁多房者課高額囤房稅,法令中的用詞是「可」訂定差別稅率,因此是否會課、能課到囤房稅,權責完全在地方政府。

以1.0版來看,2014年7月實施至今9年,陸續有10縣市實施稅率不等的囤房稅,尚有12縣市未實施,這個成績顯然不算漂亮了。如果進一步看實施日期,10縣市中有7個縣市是拖到去年(2022年)7月才開始實施差別稅率,其它10縣市依然用最低的1.5%稅率。從這個數字看來,地方政府對囤房稅不是那麼熱衷,顯然地方政府自有考量,對這種提高稅率、惹選民不開心的事,還是能避則避。

此所以這次修法就把地方政府的裁量權直接拿掉,改為「必須」訂定差距稅率,這個漏洞也算是堵起來了。換句話說,如果依行政院版本實施後,地方政府一定要實施囤房稅,而對多屋者而言,又因全國歸戶而無所遁形,因此,2.0版必然會增加擁多屋者的持有成本,從「打房」角度看,就是會有效果。

但效果如何、多大、及房市如何牽動,卻是另一個問題,也未必就是如此有效。以稅率而言,囤房稅率從舊版的1.5-3.6%,提高為2-4.8%,看起來非常驚人,一般自用房屋稅率1.0(原本1.2%,這次修法降為1.0%),囤房稅率如為4.8%,嚇阻與壓迫效果必然高─嚇阻炒房擁多房,壓迫多房者釋出房產。

但如果那些「心不甘、情不願」,在法令規定下「必須」訂差距稅率的地方政府,把囤房稅率訂為2%的下限,較自用稅率只多1個百分點,效果當然大打折扣;縱然規定一定要「全數累進」,但地方政府如稅率訂得低、累進得慢,效果還是打折扣。如果再看實際金額,就更不樂觀了。台北市一戶權狀70坪左右的自用房子,1年房屋稅約7000元左右,如果囤房稅率2%,增加不到7000元,這個數字遠遠低於1個月的租金所得,雖有影響但其效果就未必多高了,要藉此壓迫屋裡賣屋,機率更低。更何況,還有諸多「例外」:如公益出租人、出租作為社會住宅等都維持原有低稅率。

因此,雖然囤房稅2.0版很「實在」的把過去的漏洞堵上,對多房者也確實有增加持有成本的影響,但最後反應在房市與房價上,到底有多少效果,卻很有可能是虛晃一招,要讓房價有感下跌,恐怕是力有未逮,這也是囤房稅2.0版「最虛」的部份。

倒是囤房稅的「外溢效果」值得注意,最明顯、同時也必然出現的是:租金上揚。對房東而言,囤房稅讓持有成本增加,代表其實質獲利減少;雖然依照政府規定的一般租屋契約,稅金不能轉嫁到房客身上,但這個意思是租約期間,房東不能以稅金增加為由漲價,到要續約時,房東調高租金以反應稅金增加,既不違約更不違法。因此房租上揚未必馬上出現,但要期待房東們長期自行吸收增加的稅金,顯然不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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