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來襲停止上班 雇主不得強迫勞工出勤

颱風天出勤,雇主宜加給工資。(記者徐義雄攝)
颱風天出勤,雇主宜加給工資。(記者徐義雄攝)

記者徐義雄/台中報導

颱風海葵來襲,台中市政府四日提醒事業單位,目前勞動法令無颱風假規定,但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工作地、居住地或上下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宣布停止上班。

又或因天然災害阻塞交通等情況,勞工因而未出勤時,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勞工局說明,勞工因天然災害無法出勤,與勞動基準法有關「放假」的目的及概念不同。若勞工應雇主要求而願意配合出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協助;如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照常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勞工局長張大春呼籲,如颱風天適逢勞工例假日,為災害應變,雇主認為有使勞工停止假期出勤繼續工作必要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規定,停止假期的工資應加倍發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