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來襲如宣布停止上班 雇主不得強迫勞工出勤

觀傳媒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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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傳媒中彰投新聞)【記者廖妙茜/台中報導】今年第14號颱風小犬來襲,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事業單位,雖然目前勞動法令並無颱風假之規定,但依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工作地、居住地或上下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宣布停止上班、又或因天然災害阻塞交通等情況,勞工因而未出勤時,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亦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工局說明,勞工因天然災害無法出勤,與勞動基準法有關「放假」之目的及概念不同。若勞工應雇主之要求而願意配合出勤,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的協助。如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照常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勞工局長張大春呼籲,如颱風天適逢勞工之例假日,為災害應變,雇主認有使勞工停止假期出勤繼續工作之必要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勞工局為維護勞工於天然災害、事變、突發事件發生時之出勤權益,已彙整天然災害勞工出勤權益相關資訊,放置於台中市政府勞工局網站,供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查詢並有所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