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廣告違規罰鍰提高 名人代言重罰3倍

記者吳典叡/臺北報導

針對食品廣告誇大不實、宣稱療效氾濫,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今(31)日指出,為強化管理違規廣告,未來違規廣告60秒以上、邀請名人代言等都可加罰,新制即日起上路,將加權3倍開罰,最高罰新臺幣400萬至500萬元。

食藥署今日在衛福部新聞中心發布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將廣告違規情狀納入裁處罰鍰基準加權事項,罰鍰最高可加權乘以3倍,期盼嚇阻違規食品廣告;若是食品廣告涉及誇大不實易生誤解,處以4萬至400萬元,涉及療效處以60萬至500萬元。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目前處理原則就違規廣告業者,於法定罰鍰額度內,除「按次提高基本罰鍰額度(A)」外,並依據「違規行為故意性(B)」、「違害程度(C)」及「其他裁量參考(D)」等面向,加權計算裁罰金額。

食藥署表示,鑒於食品廣告違規情形隨廣告時間增加而增加,而代言人的推波助瀾,更容易使民眾陷入錯誤的判斷。此次修正2大重點,其中之一就是把全國性電視頻道或購物頻道播送,播送總時間60秒以上,若業者達到違規廣告規範,就加權開罰。

同時,第2個重點加權開罰,就是聘請專業人士(機構)或知名公眾人物薦證或代言;內容刊播產品使用前後比較圖、人體器官組織示意圖或誇張科學數據。許朝凱表示,當違規食品廣告有找專業人員或名人代言,以開罰廣告商為主,若代言人參與製作廣告腳本,將共同開罰。

以藝人代言的專利健股複方為例,去年4月曾因廣告涉及療效,遭臺中市地方衛生單位裁罰60萬元。若同樣廣告即日起再出現,可適用新法播放時間大於60秒、邀請名人代言,內容刊播產品使用前後比較圖及誇張科學數據等,加權3倍開罰,裁罰金額恐達180萬元。

食藥署統計,112年違規食品廣告裁處案件數及金額,處分7472件,開罰金額總計2億9139萬元,其中,電視總計3121件,占整體比例41.8%,網路3730件,占整體比例多達49.9%。

食藥署強調,未來,將持續督導地方衛生機關落實辦理,且針對違規食品廣告累犯的業者,確實依據處理原則強化裁處強度,維護國人健康及有效淨化閱聽環境。

食藥署發布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期盼嚇阻違規食品廣告。(記者吳典叡攝)

以去年藝人代言的專利複方廣告被開罰60萬元為例,套用新公式後,罰則將達到180萬元。 (食藥署提供)

食藥署發布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在全國性電視頻道或購物頻道播送時間60秒以上等,都會加重裁罰。 (食藥署提供)

食藥署發布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 (食藥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