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標示新制上路 違者小心瘦荷包

匯流新聞網記者/王少筠綜合報導 為提供消費者正確資訊並強化食品衛生安全管理,衛福部食藥署規定,與食品標示相關等7項新制於今年1月1日起上路。台南市政府衛生局長陳怡昨(20)也呼籲,今年製售的產品皆應依新制確實辦理;業者如未依規定標示,將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如查獲涉及標示不實情形者,則可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匯流新聞網記者/王少筠綜合報導

為提供消費者正確資訊並強化食品衛生安全管理,衛福部食藥署規定,與食品標示相關等7項新制於今年1月1日起上路。台南市政府衛生局長陳怡昨(20)也呼籲,今年製售的產品皆應依新制確實辦理;業者如未依規定標示,將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如查獲涉及標示不實情形者,則可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新制規定如下:

1. 包裝食品與玩具併同販售應標示醒語規定:
應在外包裝標示「本產品內含玩具,小心勿吞食或吸入,建議由成人陪同監督使用」或等同意義字樣,以提醒消費者食用或使用該產品應注意的安全性。
2. 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產品登錄碼:
應於產品外包裝明顯標示產品登錄碼」,以利食品業者辨識。
3. 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
須依成分及內容物含量命名為黑巧克力、白巧克力或牛奶巧克力。
4. 市售「大麥」食品之標示規定:
內容物應如實標示「大麥」,且品名應併列標示實際原料名稱,例如:「大麥(洋薏仁)」、「大麥(小薏仁)」或「大麥(珍珠薏仁)」。
5. 市售「太白粉」產品之標示規定:
內容物須明確標示使用之原料名稱,如「樹薯粉」或「馬鈴薯粉」等。
6. 特定魚種為品名之標示規定:
屬於「鱈形目」的魚種方可標示為「鱈魚」;非屬「鱈形目」魚種,如「圓鱈(俗稱智利海鱸)」或「扁鱈(俗稱大比目魚)」不得標示為「鱈魚」。
7. 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強化警語標示「本品屬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不適合一般人食用,須經醫師或營養師指導使用」之類似詞句,應以粗體字標明,且字體應明顯與底色加以區別。

各項規定公告詳盡資訊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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