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二次預告特殊營養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衛福部食藥署昨(24)日第二次預告「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刪除低鈉食鹽及低鈉醬油不以特定疾病配方管理字樣外,同時修正蛋白質食品加標示事項,草案將有60天評論期,蒐集各界意見,最快於6月正式實施,到時一旦查獲違規產品,最重恐遭300萬元罰鍰。 食藥署食品組科長周珮如表示,長期臥床無法進食病患,必須使用特殊營養食品,提供日常生活所需養分,一般人與能夠用口進食病人,藉由一般食品就可以獲得足夠營養,為了不要引起誤會,因此要求相關產品必須強化標示,特別以粗體字印刷,提醒不適合一般人食用,必須經由醫師或營養師指導。 因病長期臥病在床病患,如果無法普通進食,需由管灌維持熱量與營養攝取,就必須使用特殊營養食品,例如糖尿病或腎臟病患者,不同疾病所需養分不同,生產業者會按照需求特別調配,將產品書面資訊與科學實證報告,送至官方衛生單位審查,通過後才能在市場販售,否則違反衛生法規。 周珮如強調,特殊營養食品不是給一般人使用,刻意食用不會有任何益處,因此要求業者必須特別標明,以免遭受誤解,未依規定標示業者,衛生單位可用食安法22條,處3至300萬罰鍰,如果食品未經核准,擅自標註特殊功能,則違法食安法28條,處4至400萬元罰鍰,業者應做好自我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