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出手修正「健康食品」標示 功效成分全都露、配方還得防肥胖

匯流新聞網記者陳鈞凱/台北報導

疫情之下,民眾的健康意識越來越重,食用健康食品的機會跟頻率也增加,食藥署今(31)日便預告修正「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一次整併有關健康食品的相關標示規定,不但要求明顯標示保健功效的相關成分含量;要得符合「少油、少鹽、少糖」原則,只要配方外加精緻糖17公克以上就要標示;且含魚油及紅麴等可能與藥物產生交互作用原料時,一律要有警語標示。

食藥署上午同步預告修正「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及預告廢止「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

食藥署食品組簡任技正陳瑜絢表示,這一次預告修正「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主要是把過去散落在各處法規之內的健康食品相關標示規定,一次性全部整併在一起,讓民眾在選擇健康食品時,能更清楚相關成分及使用禁忌等。

陳瑜絢說,修正草案的評論期自預告之日次日起共60日,以蒐集各界意見,並預定於自正式公告日起生效;但國產產品的製造日期或輸入產品的進口日期於本規定生效日前者,可繼續販賣至其有效日期屆至為止;如果健康食品業者未依本修正草案規定對健康食品正確標示者,將依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3條規定,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於一年內再次違反者,處9萬元以上、9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食藥署整理修正草案內容主要新增重點如下:

一、整併健康食品應標示保健功效或品管指標之成分及其含量。

二、明定產品符合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者,應揭露其保健功效係由學理得知,非由實驗確認之意旨。

三、明定健康食品以動物實驗進行保健功效評估者,應載明「經動物實驗結果,有助於該特定保健功效敘述」或等同字義之文字;另,健康食品保健功效評估試驗以人體進行者,本得載明「經人體食用研究結果:有助於該特定保健功效敘述」或等同字義之文字。

四、配合國人營養政策,健康食品之配方設計,必須符合「少油、少鹽、少糖」原則,以兼顧產品整體營養價值,並考量攝取過多精緻糖,易造成肥胖且引發代謝症候群、心血管疾病,明定健康食品之每日建議攝取量,其所含外加精緻糖十七公克以上者,應標示「本品依每日建議攝取量○○公克/毫升,所含外加精緻糖量達○○公克,請注意熱量攝取。」或等同字義之文字。

五、考量含魚油原料之食品對特定對象及服用特定藥物之特定病患產生交互作用之風險,明定健康食品含魚油原料者,其警語標示之內容,應至少包括「嬰幼兒、孕婦、糖尿病患者或正在服用抗凝血劑之凝血功能不全者,食用前請先徵詢醫師意見。」或等同字義之文字。

六、考量含紅麴原料之食品對特定藥物或其他特定食品產生交互作用之風險,健康食品含紅麴原料者,其警語標示之內容,應至少包括「本品與降血脂藥(statin及fibrate類藥物)、葡萄柚合併使用,恐會造成肝、腎損傷、橫紋肌溶解症。」或等同字義之文字。

照片來源:示意照/翻攝自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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