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抽驗清明節應景食品513件 均符合規定

食藥署今天(1日)公布「113年度節慶時令食品稽查抽驗專案-清明節執行成果」,針對清明節祭祀食品加強抽驗,檢驗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食品添加物、農藥殘留及動物性成分(素食摻葷檢查)等項目,抽驗513件食品,結果513件均符合規定。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第1項規定,食品業者如於食品加工製程中須使用各類食品添加物,均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依據使用範圍及限量規定添加。倘未依規定使用,將依同法第47條第9款處新台幣3至300萬元罰鍰;倘產品標示不實,依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1項,處新台幣4萬至400萬元罰鍰。食品倘經檢出違反「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規定者,依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違規產品依同法第52條規定應沒入銷毀。

食藥署指出,此專案結合中央與地方政府衛生機關量能,抽查全國清明節祭祀應景食品,查獲違規產品則依法處辦並要求業者立即下架,民眾選購祭祀應景食品應儘早食用完畢,未食用完則應妥善保存,以維護食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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