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不靠兒 銀行籲成立專責單位

工商時報【孫彬訓╱台北報導】 針對推廣以房養老,行庫共同的心聲就是政府應成立專責單位和提供保險機制,目前又以美國的經驗較具參考性,即政府成立專責單位,當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累計超過房屋價值時,超過的金額便由該專責單位提供補助。 「養兒防老」觀念逐漸被「以房養老」取代,但行庫細數「以房養老」推出3年多以來,推展上仍有不少難度,主要是華人「有土斯有財」的觀念深植,多數人仍希望將不動產留給子孫,銀行也會考量借款人的「長壽風險」。 對於如何有效推動以房養老,行庫提出三大建議方向,第一是參酌美國,由政府成立專責單位,當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累計超過房屋價值時,超過的金額由該專責單位提供補助。二是內政部可提供借款人遷籍、死亡等戶籍資訊給聯徵中心建檔,供金融機構查詢,以利即時掌握借款人狀況。 第三則是因為以房養老的貸款期間長,擔保品價值及利率波動不易掌握,加上貸款金額逐年遞增,銀行面臨房價下跌與長壽風險,建議政府引進保險機制,共同分攤風險,並制定專法或規範作為整體運作機制的依據。 合作金庫銀行也提醒,民法第881條之4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期限的上限為30年,建議延長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期限至50年;另外也建議以房養老貸款應比照無自用住宅貸款計提風險權數35%的規定辦理。 合庫表示,目前規定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3個月列報逾期放款,逾期放款應於清償期屆滿6個月內轉入催收款科目,因以房養老貸款會發生延滯狀況多屬借款人死亡,銀行透過法拍程序執行等,均會面臨作業冗長問題,因此建議以房養老貸款屆期時,超過清償期6個月始列報逾期放款,逾期放款應於清償期屆滿12個月內轉入催收款科目。 臺灣企銀表示,成立專責機構的好處是可規劃及整合法規和資源,以落實政府長照政策,如修訂法規以利長照政策施行,並負責協調以房養老貸款、社區醫療、長期照護、社福公益團體等資源及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