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者向顧客加收之服務費 應列入銷售額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今(廿八)日表示,餐飲業者向顧客加收之服務費,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餐飲業者銷售餐點,如收取餐點費用以外之服務費或清潔費等,均應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餐廳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年中承包乙公司舉辦之中秋聯歡活動,合約中載明提供乙公司二十位員工每位新臺幣二千元精選套餐計四萬元,並加收一成服務費四千元,所以甲餐廳應開立銷售金額為四萬四千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

該局提醒,餐飲業者如向顧客加收服務費,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開、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得加計利息免罰。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八○○○○○三二一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