館長陳之漢辱罵吳宗憲 判賠80萬元確定

藝人吳宗憲不滿「館長」陳之漢直播時辱罵他而提告求償,一、二審均判陳之漢賠償新台幣80萬元並道歉。最高法院駁回賠償金部分的上訴,陳之漢須賠80萬元確定。刊登道歉聲明部分,最高法院則依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強制道歉違憲的意旨,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全案緣於,陳之漢於民國108年8月8日晚間,在YouTube個人頻道直播討論網紅文化;吳宗憲認為陳之漢在直播中多次以髒話辱罵他,提起民刑事訴訟。

刑事部分,陳之漢赴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在庭上承認辱罵吳宗憲,但強調是因先被吳宗憲嗆聲才出口反擊,「吳宗憲罵人雖都不帶髒字,但不代表他說的就是對的,我只是多說了一句『呷洨』,偵查時檢察官跟我說,這句話犯規,我也就認了。」

一審台北地院審酌陳之漢認罪,判拘役58天,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須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0萬元及2年內不罵吳宗憲,因未上訴已確定。

民事求償部分,一審北院判陳之漢賠償吳宗憲80萬元,並須刊登道歉聲明,陳之漢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案經陳之漢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賠80萬元並無違法,昨天駁回此部分上訴,另將強制道歉部分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