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 詐騙車手組織犯罪送辦

中國時報【張妍溱、馬瑞君╱台中報導】 政府遏止詐騙下重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案今年4月21日生效,日前遭台中市警方查獲的詐騙集團8名車手,警方訊後即不以詐欺罪嫌移送,而是改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移送偵辦,成為全國首例,將面臨最重可處10年以下徒刑、併科1億元罰金的嚴刑重罰。 最重處10年徒刑 台中警方指出,清水警分局日前偵辦賴姓被害人詐欺案,查獲3名車手;大甲警分局偵辦傅姓被害人詐欺案,也查獲5名車手。8嫌都是八年級生,年紀輕輕甘願淪落詐騙集團成員,四處提領贓款,不法獲利達400萬元,他們原以為涉觸詐欺取財罪,不以為意,未料警方最後是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送辦,令他們大感錯愕。 檢察官林依成表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案已於4月21曰生效,修法新增「3人以上」包括未成年人,以「特定犯罪除傳統脅迫暴力」,另「詐術」、「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等5大要件,嚴懲詐騙行為。 併科1億以下罰金 台中市警局刑警大隊經濟組長洪再德表示,《刑法》原有的詐欺罪責僅5年以下徒刑,搔不到癢處,若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嚴刑重罰,詐騙主嫌最高可處10年以下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也有5年以下徒刑、併科1000萬以下罰金。 嚴懲嚇阻詐財歪風 修正後,只要詐財就是非法,就算車手打悲情牌「僅賺1%」獎金,也符合新法要件,全依組織犯罪移送。警方認為,相較於以往詐騙集團車手依詐欺罪送辦,通常只輕判1年左右刑期,或易服社會勞動,這次增訂刑度比《刑法》還重,應該會有嚇阻效果。 因涉詐騙遭重懲的案例,也發生在台中市一名貪圖小利的林姓男子身上,他於2015年5月間以300元將1個易付卡門號賣給綽號「小鄧」男子,該門號被詐騙集團拿去使用,致江姓婦人被騙418萬元,經江婦提告求償,台中地院認定林男是「幫助加重詐欺取財」,刑事部分被判8月徒刑,民事另判決林男應賠償418萬元給江婦,堪稱虧大了! 台中地院判決指出,林男在賣出易付卡門號1個月後,以男子鍾光賢為首的詐騙集團,撥打電話給江婦,謊稱是台北慈濟醫院人員、張警官與侯檢察官,誆稱有人冒用江婦之名請領保險金,要求配合辦案,江婦信以為真,陸續將418萬元積蓄交給詐騙集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