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回歸二十年的司法祭禮

作者:曾建元 (新臺灣國策智庫兩岸關係組召集人)

今年是香港回歸中國二十周年,就在中港政商冠蓋雲集、杯觥交錯,高唱〈義勇軍進行曲〉大肆慶祝之後不久,連續兩件以香港青年世代和公民社會為對象的政治判決,反東北發展案和衝擊公民廣場案,發出了巨大的異議之聲。

原本理當普天同慶的國家慶典,竟以香港不世出的傑出優秀青年為活牲,以香港的未來命運為獻祭,不禁令人感到天地同悲。

昔日冷戰時期,香港曾以法治著稱於東亞,英國的殖民統治幫助中國人,找到一個接近中國大陸而卻可以自由生活的地方,但香港法制的本質,終究還是殖民統治,所以挑戰英國香港總督府權威的公共行動,會遭到嚴厲的司法鎮壓,當中最重要的法律依據就是《香港公安條例》。

一九八五年,《中英聯合聲明》簽訂,決定香港以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方式回歸中國,而以港人治港精神保留高度自治權。

為了終結殖民統治,還政於香港人民,英國殖民當局開始推動香港憲制改革,一九九一年通過《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依照《國際人權憲章》全面檢討包括《香港公安條例》在內的香港法律。

一九九二年末代港督彭定康,也推動過渡主權移交前後的末屆立法局議員,增加普選議席和設立準普選的功能組別議席,結果落實香港人權法治和民主憲政的立法,引起中國的強烈反對,要求香港回復到改革前狀態。

中國為什麼要求停止改革恢復原狀?說穿了,就是要取代英國的殖民地位,所以一九九七年主權移交後,中國便號令臨時立法會恢復舊制,這就是香港當前的法律狀態。英國殖民改變為中國殖民,對於香港法制的影響,在回歸二十年讓我們見識到了。

中國可以不計手段,為了得到想要的司法判決結果,而任意曲解法律。

比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雙普選的解釋,搞出複雜的決定程序,最後形同剝奪了香港人民自己決定的權利;

對《宣誓及聲明條例》的解釋,使立法會議員的思想與良心受到審查,而可以宣誓不真誠為由,無視香港人民選舉的結果,逕自剝奪議員資格;

又如最近兩件涉及非法集會的判決,不滿初審判處被告社會服務,由港府律政司刻意上訴,目的則是要判被告即時入監服刑,以便對社會反對勢力殺雞儆猴。

香港法院只能依法審判,沒有違憲審查權,這就給了北京操縱法律的空間,簡而言之,不追究法律的內容是否具有正當性,一旦出現侵犯人權的實證法律,法律就會變成統治者鎮壓人民的工具。

人民是國家的最高意志,基於憲政主義的人民意志才是法律秩序最終的決定者,臺灣民主化後的憲法秩序,表現的正是實質法治國的精神。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基本原則,架空了人民主權,讓人代會無法基於憲政主義擔負起維護人權的責任,進而壓制人權,這就是香港法制崩壞、司法淪為政治工具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