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首案開審:不設陪審團,控罪可判終身監禁
按香港《國安法》審理的首宗案件周三(6月23日)在香港高院開庭,被告唐英傑被指違反《國安法》下「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兩者都可以被判終生監禁。
唐英傑於去年7月1日,即《國安法》生效的第二天,被拍攝到在香港街頭駕駛著一輛掛著「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之後遇上數名在街頭處理示威的防暴警員,但沒有按指示停下,最終被警員截停時從電單車上跌下,其他在場警員隨即湧上將他制服。
除了以上兩項罪名,檢方還指控唐英傑違反非《國安法》範圍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傷害罪」,這是「恐怖活動罪」的交替控罪。也就是說,即使法官認為唐英傑的「恐怖活動罪」不成立,仍然需要考慮他的行為是否觸犯這罪行,最高可罰款5萬港元(約6400美元)、監禁七年。
這宗案件除了是根據香港《國安法》開庭審理的首宗案件外,還是香港高院少有的沒有陪審團的案件。法庭將由三名審理《國安法》相關案件的專門法官處理。香港媒體估計,連周三的審訊,整個過程需要15個工作天,預計將持續到7月13日。
「光時」口號是否等同分裂中國
庭審首先由控方讀出開案陳詞,指事發當天香港島多處有示威活動,唐英傑駕駛著插上旗幟的電單車,在香港島先後經過三條警方的防線,警員示意要求他停車,但不獲理會,更引起途人歡呼,到最後第四條防線,一名警員嘗試捉著他但不成功,最終撞向三名警員,令其中兩人受傷。
控方在開案陳詞又指出,唐英傑知道自2019年6月起發生的社會事件,同時知道去年6月30日實施的香港《國安法》。控方又指,香港社會當時對「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有熱烈爭論,但唐英傑仍然繼續展示這個口號,顯示他希望鼓勵其他人作出類似行為。
控方之後傳召證人解讀「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意思。這句口號最初是本土派人士梁天琦2016年參加立法會補選時使用的口號,之後在2019年的示威浪潮,示威者同樣使用它為其中一個示威口號。
香港《國安法》中並沒有提及這句口號,但它曾引起中國和香港當局批評。早在2019年8月,中國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楊光就批評,香港是中國的香港,質問示威者「想把香港光復到哪」,又認為這句口號顯示,示威者的政治動機是衝著「一國」而來。
另外,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第三天,香港政府就發出聲明指,這句口號在當時「有推動香港獨立或顛覆中國國家政權的含意」。
庭審過程中,被傳召的專家證人、香港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說,他分析過去出現這句口號的情況後,得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這句口號有香港獨立、分裂中國意味的結論。
下午的庭審主要播放唐英傑在香港島開電單車到現場沿路的閉路電視監察片段,之後控方傳召一名當天有份處理示威活動的警官,講述當天執勤情況。庭審到當地時間下午約4時30分暫停,周四(6月24日)再繼續。
庭審初時發生了插曲,其中一名法官指有公眾人士在法庭內拍照,違反不准在法庭內拍照或錄影的規定。香港媒體引述消息指,懷疑拍照的是兩名中年男子,被指拍攝法庭的公眾席和記者席,有警員到場處理。
不設陪審團系政府要求
香港法庭在這宗案件正式開審前,已經就案件的審訊方式、定罪標凖等不同方面作出決定。
被告一方曾經提出,考慮到此案可能涉及終身監禁的判決,應該以陪審團方式審理此案,這是被告應該享有的權力。這一要求遭到了法庭拒絶。
以不設陪審團的方式審理涉國安法案件,被視為在改變香港現有法律傳統方面具有標誌性意義。
法庭最終接納香港政府一方的要求,以「保護陪審員的安全」為由,不設陪審團決定是否將被告定罪。這與香港法庭處理許多一般刑事案件的做法不同。
香港《國安法》第46條規定,政府一方、即律政司司長,可以以保護國家秘密或保護陪審員的安全等為理由,指示涉及《國安法》的案件不需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審理。
唐英傑一方則認為,政府的做法不合理,因為香港《基本法》規定主權移交後仍然保留陪審團制度,政府一方也沒有交代決定不設陪審團的實際原因。
法官最終接納政府的理據,案件不設陪審團,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處理案件。
法庭早前也裁定,唐英傑被控的「分裂國家罪」中,暴力並不是必要是控罪元素,也就是說被告人即使在過程中沒有使用暴力,也可以被判罪成,而他面對的另一條「恐怖活動罪」,法庭裁定控方必須證明行為會「造成嚴重社會危害」才算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