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駐倫敦經貿辦涉間諜案 是討論廢除其外交特權的時候了

英國日前以《英國國安法》起訴三名涉嫌為香港從事情報收集的男子。(示意圖 : Pixabay)
英國日前以《英國國安法》起訴三名涉嫌為香港從事情報收集的男子。(示意圖 : Pixabay)


英國日前以《英國國安法》起訴三名男子,涉嫌為香港從事情報收集,連帶揭露香港駐外國的經濟貿易辦事處作為香港情報機關的幌子,也是自《香港國安法》生效以來,對於香港在海外的監控最有力的指證。案件將在來年2月10日正式開審,事件尚待進一步發酵時,第二次進行聆訊前夕,案中唯一一名非華人被告被發現陳屍公園,雖然英國警方調查後稱無可疑,但已令事件令人震驚之餘更添耐人尋味。

3名被告被控《英國國家安全法》下的「協助外國情報部門」,涉嫌於去年12月至今年5月「展開資訊蒐集、監視與欺騙行為」,和在今年5月企圖闖入民宅,涉及「外國干預」共兩項罪名,分別最高可判刑14年。事實上,此法例於去年7月才獲英國國會通過更新,換言之,今次是英國政府第一次引例落案控告。

去年英國國會通過其《英國國安法》時,香港官媒喉舌如獲至寶,幾近將國際社會對《香港國安法》的批評搬字過紙,一時間也難以分辦是否為指桑罵槐,大肆抨擊《英國國安法》可以從各方面限制被告行動、通訊、合理申辯的權利,違反《國際人權公約》,藉以合理化《香港國安法》的條文和所賦權的正當性。

《香港國安法》通過以來被正式落案起訴者,因第42條2章「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的「有罪假定」,在首次提堂中能全身而退者寥寥無幾,保釋率一直不足兩成,即使後續於高等法院上訴成功,亦需遵守極嚴苛的人身自由限制,例如需要配合警方檢視查閱通訊工具、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訪問、更甚有形同軟禁之限制;相反在英國的是案中,三名被告由初次聆訊時已獲准保釋,其中一人更於期間身故,至第二次耹訊更解除需配戴電子追蹤裝置,僅餘宵禁令、不得接觸同案關係人士、不得離境之類普通法的刑事起訴人身限制,遠遠未達《英國國安法》條文所賦權的上限之餘,亦正好體現同樣作為維護國家主體安全性的《香港國安法》,條文如何與普通法背道而馳。

不少香港人最為震驚,是「香港」和「情報工作」兩個詞語放在同一主語上,事實是香港過去鑑於其獨特的國際位置,一直是不同世界強權建立情報網,甚至是間諜交換情報的腹地,但多只取「香港」作工具,當「香港」成為情報的獨立主體,背後也一定反應香港的資訊量龐大程度,所牽涉複雜性和獨特性,而非中國可以應付的程度。

香港駐外地經濟貿易辦事處雖然原則上不能觸及政治工作,但多個駐海外辦事處卻獲得當地政府賦予外交豁免等特權,地位幾近可以類比大使館,以今次涉案關鍵的駐倫敦經貿辦為例,早在主權移交前已經根據《香港經濟貿易辦事處法》享有多項特權和豁免權,待遇近似於一般國與國外交來往基礎的《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過去關於中國透過大使館為中心,透過設立不同掩飾為辦公室等場所的「秘密警察站」,對海外異見人士的監控甚至鎮壓的新聞屢見不鮮,近年期望外國政府對中國此等域外主權侵犯作出應對政策的呼聲與日俱增,當中亦有針對大使館的要求。

國與國之間關閉大使館牽連甚大,但香港駐外地經貿辦原則上不受《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約束,所在地方可以直接單方面取消辦事處特權。而香港駐倫敦經貿辦首長屬於D6級,是多個經貿辦中設置職級最高之一,涉案的袁松彪位職行政經理,架構上僅在首長和兩名副首長之下,如此外交要職前身竟是一介水警警司武官,又巧合地曾和特首李家超同於澳州進修,行政經理行甚麼政耐人尋味。當一再證明香港經貿辦的角色,已經超越推廣香港商貿、文化旅遊等範疇,上升至干預和僭越他國主權地步,今次是各國討論香港駐海外經貿辦存留的最佳時間點。

美國國會近大半年正推動《香港經濟貿易辦事處認證法》草案,一旦獲得通過,美國行政部門將審視國內三個香港經貿辦是否有延長目前特權、例外與豁免的必要,否則辦事處將在180日內關閉,或延長一年運作,以待下次評估。美國早於《美港關係法》中終止視香港在「一國兩制」下擁有特殊地位,但經貿辦的特權令香港地位仍有後門,一旦辦事處亦被要求停運,形同香港的獨特地位蕩然無存,而英國政府在有實質佐證下,確實是跟進相同外交舉措的時間點,而鑑乎駐倫敦經貿辦殖民地時代的歷史,英國政府一旦作出決定,所彰顯的意義甚至遠超區區對官員的經濟制裁,這就有待明年案件正式開審後,隨著更多資訊展露大眾,政府如何判斷。

作者》布寒野  前香港網媒編輯,飄洋來台後繼續心繫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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