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23條立法草案審議 港人保留《蘋果日報》恐違法

香港立法會正火速審議《基本法》23條立法草案,昨天(3/9)下午逐條審議時,有議員關注,如果有人將《蘋果日報》放在家,是否會構成違法;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則回應,法例通過後仍持有這些「有煽動意圖」的物品,就是違法,需有「合理辯解」。

香港商業電台、Now新聞等媒體報導,立法會昨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中「煽動意圖的相關罪行」時。議員管浩鳴提問,如果有人將《蘋果日報》當作紀念存放在家,是否構成「管有煽動刊物」。

根據條文,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管有具煽動意圖的刊物,即屬犯罪,經定罪可處監禁3年。管浩鳴說:「以往有份出名的報紙叫《蘋果》,絕對是煽動的,有些人想要記錄下這份很糟糕的報紙,擺兩份在家裡,會不會屬管有煽動刊物?」

港府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回應稱,刊物何時印製並不重要,只要條例通過後仍管有即屬違法,要看有無「合理辯解」,例如「是原來我放了很久,我都不知原來它還放在那裡,目的也不是要煽動,我都不知道它存在」,他認為這就屬於「合理辯解」

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則提問,若放出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等「煽動文字」的氣球,是否屬於發放煽動意圖?如果有煽動的雕像沒有文字,又會否屬於發放煽動意圖?

鄧炳強則稱,放「光時」氣球肯定是煽動意圖的其中一種表達形式;而製作「強烈煽動訊息的雕像」也可能屬於煽動意圖的作為。

另外,在審議「披露他人犯叛國罪的規定」中,列明基於法律專業保密權理由則不受影響。有議員關注,行使保密權的律師可能誤墜法網。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則表示,《基本法》保障任何人有權諮詢律師,諮詢過程內容需保密,律師不向外披露,不會觸犯法例,但若有人並非「諮詢」,只是向律師朋友透露即將叛亂,該律師若不作披露就屬犯法,不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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