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州男超速被罰興訟3年翻轉結果 華府法官:限速標誌被擋不得開罰

馬州男子加爾布雷斯(John Galbreath)2019年在華府被開了一張100元超速罰單,他為此興訟,該案件一路告了三年多,最終由華府上訴法院(D.C. Court of Appeal)法官,於日前判決加爾布雷斯勝訴,法官表示,若限速標誌被樹木或其他障礙物遮擋,當地市府不能強行執法開罰。

馬州巴爾的摩郡居民加爾布雷斯2019年3月在華府被超速攝像頭拍到違規,收到一張100元罰單,稱他在限速每小時25哩的道路上以36哩行駛,加爾布雷斯從Google地圖查看警方所說的超速地區,發現29街和Military路交口附近有一個限速標誌,但因「安裝在較高的桿子且被樹枝遮擋所以很難察覺」,於是身為律師的加爾布雷斯決定訴諸法律。

「我的唯一訴求就是公平公正」,他的核心論點為「限速標誌難以辨認,也沒有正確張貼」,他先後向華府車管局(DMV)、華府高等法院(D.C. Superior Court)爭辯,均以失敗告終。

華府交通官員表示,法律允許市府無需在每一條街上公布限速,且就算沒有限速標誌,駕駛員也要按照默認的限速行駛(當時為每小時25哩,如今市府已將默認限速收緊至每小時20哩),華府高等法院同意市府官員說法,表示標誌不清晰的狀況等同於沒有標誌,因此加爾布雷斯須遵守默認限速。

加爾布雷斯最終將此案推至華府上訴法院,上個月上訴法院法官裁定,若交通標誌被障礙物遮住,或老舊褪色不清晰,則不能強行執法,裁決加爾布雷斯勝訴。

法官也判決稱,華府車管局沒有妥當解釋交通法規,其中也存在嚴重矛盾,判決允許華府未來可繼續在沒有限速標誌的道路上以默認限速執法,但若某條街道有限速標誌,市府必須確保其清晰可見,否則不能強行執法。

涉及簡單交通違規的案件鮮少進入上訴法院,因爭辯的過程冗長複雜,所耗的資源也比直接支付罰款多得多;加爾布雷斯說,「市府此前的執法不太公平,希望我的經歷能讓這些程序更公正。」

華府交通局(DDOT)未對此判決做任何評論,當局主任洛特(Everett Lott)表示「仍在審閱法院的裁決」,他也表示,市府已開始檢視全市限速標誌的位置和清晰度,並派專業人員修剪樹木,避免交通指示被遮擋。

此案的判決結果給市府未來的交通執法奠定基礎,也讓民眾在捍衛自身權利時有所借鑑;不過並非所有人都滿意此結果。

華府市議員、交通和環境委員會主席瑪利切爾(Mary Cheh)說,該裁決將衝擊市府執法,恐怕會導致很多「惡作劇」,讓違規的駕駛員有更多理由與市府抗爭,最終只會導致道路風險增加,她建議市議會儘快澄清市府交通執法的可信度和效率,也不要與法院的判決有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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