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或不馬?薄馬或全馬?這是一個頭痛的問題

剴剴案劉姓保母(紅圈處)。(資料畫面)
剴剴案劉姓保母(紅圈處)。(資料畫面)

「活,還是不活(To be, or not to be)」,是莎士比亞戲劇作品《哈姆雷特》第三幕第一場,哈姆雷特王子一段獨白的第一句前半部,很多人也會用這句來指整段獨白。在王子的獨白中,他考慮了死亡與自殺,哀嘆這痛苦又不公的生活,也承認另一種選擇可能會更糟。這段開場白是世界文學、戲劇與音樂作品中常見被引用的一句,整句是:「活,還是不活,這實在是個問題[1](To be or not to be, that is the question)」。

[1] 本翻譯請教國內翻譯專家,專家要求匿名。

場景換成台灣的電視台。 每天面對新聞畫面的處理,編播人員經常需要問的是「馬或不馬?薄馬或全馬?這是一個頭痛的問題。」

新聞工作者為什麼會頭痛?因為電視是透過畫面說故事,而畫面的馬賽克處理一旦不符主管機關NCC要求,動輒會挨罰,罰鍰的數目累計起來也不少,所以業界通常把打馬賽克視為貼護身符,先打起來以保平安。

以最近的一個例子來看,把幼童凱凱凌虐致死的保母姊妹二人的臉部畫面需不需要打馬賽克? 需要打薄馬或全馬? 甚麼時候開始可以不打?為什麼平面媒體可以完整呈現保母的面貌? 以上問題在新聞熱播的幾天內,幾乎成為編採會議中必討論的議題之一。

這件事,表面上看只是一件發生在電視台每天的日常,仔細看,涉及的是主管機關NCC對於電視業者內容的規管和懲處。 所以,哈姆雷特王子的大哉問,也可以改成「媒體內容自律或他律? 這實在是個問題。」

根據民國111年5月18日修正的《衛星廣播電視法》[1]第四章 節目及廣告管理的第 27 條規範[2],NCC得以針對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播送之節目或廣告內容進行規管。

NCC又是如何「落實」這樣的內容管理呢? 針對內容問題,NCC設有一個「外部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3],爭議案件會先送這個會議諮詢作成建議,「諮詢會議之意見,得供NCC委員會議審議之參考」。 「出席委員應就當次議案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並就涉嫌違法議案,勾選下列建議處理方式並簽註意見:(一)應予核處,並加註違規情節輕重。(二)發函改進。(三)不予處理。」諮詢會議之幕僚作業,由NCC內容事務處人員兼辦;其會議相關內容應專卷記錄。

由於這個「外部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的陣仗看起來雖然非常龐大,「諮詢會議置諮詢委員39至51人,諮詢委員由下列會外人員組成[4],其中任一性別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諮詢會議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視議案需要,自第三點諮詢委員名單中遴選十九人與會。但是會議中作出之意見僅「得供NCC委員會議審議之參考」,實際決議仍由七位NCC委員做成,也因次曾產生委員會決議與諮詢會議結論差距甚大,且委員會對於決議也未附理由,因而衍生的法律爭訟事件[5]。

這個會議的會議紀錄及參與委員的發言紀錄,以前在官網上可以看到,但是,不知道從甚麼時候開始,這個紀錄據了解已經不再上網了,換言之,NCC的官網上根本沒有任何地方呈現這個資詢會議的資料。

如果到NCC的官網,可以看到的是衛星廣播電視、無線電視歷年各月內容懲處的(受)處分單位 、處分書文號、 節目名稱、 播出日期、 播出時間、 違法事實、 受處分內容說明,及核處情形(載明罰鍰數),但是對於最重要的懲處理由,則是付之闕如。 另外對於業者而言,透過這些資料仍無法通盤掌握懲處類型及懲處標準,現在更連他們的案子在前述資訊會議中是如何被討論的,也無法透過公開透明的管道取得。

NCC除結構管制外,是否也宜針對內容進行管制當然是一個值得辯論的問題,但是今天既然要處罰業者,應該要讓業者了解,他們的案子是如何被討論的,究竟犯了甚麼錯,懲處理由何在。 因此,主管機關NCC應該根據歷年懲處資料,針對以下四點應罰事項: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四、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者,做成完整的懲處類型及明確的懲處標準資料,提供業者參考。畢竟,NCC的主要職責在協助產業發展,而非坐待產業犯錯來加以懲處。

記得筆者三年前剛到鏡電視服務,新聞部同仁常常問及的問題,就是甚麼樣的內容在甚麼樣的情況下該如何處理? 當時曾以電郵函詢NCC內容處一位位階不低的事務官,他僅丟下一個連結,要我自己去看。

筆者以前在國科會(後改為科技部)擔任學門召集人時,常須參加學術倫理委員會,和其他學門的召集人合議處理各學門的學倫問題。 國科會對於歷年懲處的案件,會根據性質分類,每類如何懲處、理由為何等都有紀錄,當然是匿名的,極具參考價值。 這是NCC應該做的事,提供業者懲處類型和懲處理由,而非要業者自求多福。 有了這種資料做參考,「馬或不馬?薄馬或全馬?」就不再是個頭疼的問題了。

至於「媒體內容應該自律或他律?」這就依然是個需要一再扣問的大問題,非本文篇幅所能處理。

[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50013

[2] 《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四章 節目及廣告管理的第 27 條規範 ,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製播之節目及廣告內容應尊重多元文化、維護人性尊嚴及善盡社會責任。

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播送之節目或廣告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四、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涉有前項第四款情事者,應由該事業建置之自律規範機制調查後作成調查報告,提送主管機關審議。」

[3]https://www,.ncc.gov.tw/chinese/law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3442&law_sn=2087&sn_f=2087&i history=0

[4] 諮詢會議置諮詢委員39至51人,諮詢委員由下列會外人員組成,其中任一性別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一)專家學者19至23人。

(二)公民團體代表15至19人。

(三)內容製播實務工作者5至9人。

[5]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087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