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自達保時捷分不清 飆速176公里獲判免罰

馬自達保時捷分不清 飆速176公里獲判免罰

一名陳姓男子開著保時捷經過中山高苗栗段,被國道警察雷射槍測出時速高達176公里。不過陳姓男子堅稱是以時速105公里定速行駛,無故被警察攔下。由於警方無法證明超速的是保時捷,陳姓男子也拒絕簽收罰單。法官審理時,警方坦承認錯車款,晚上也只能看到燈光,就連蒐證時序也不對,新竹地院最後判決撤銷罰單。(彭清仁報導)

據了解,陳姓男子去年十一月開著保時捷行經中山高南下125公里,經國道警察持雷射測速儀測定時速176公里,當場攔停裁罰八千元。不過陳姓男子則堅稱是以時速105公里定速行駛,無故遭警方攔截,而且警方無法證明是他的車超速,所以才拒絕簽收罰單。

全案新竹地院審理時,發現雷射測速儀在測速時無法拍照取證,完全無法判別車輛任何特徵。而且測速的警員坦承以測速儀單一鎖定超速車輛,根據車型及車牌前三碼英文字母後,再追趕攔阻。警方也供稱陳姓男子否認超速時,警員則回覆當事人「晚上都是看得到燈光而已!」法官檢視警車的行車紀錄器光碟,發現警員駕車追逐超速車輛,車上另一名警員詢問是何種車型超速,測速的警員則回答「好像馬自達之前的那一種跑車」。法官認為馬自達和保時捷是不同車種,警員在無法確認的情況下,夜間又看不到車牌,加上警方擷取畫面的超速時間也有誤差,綜合多項證據,法官最後認定證據力有瑕疵,判決罰單撤銷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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