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洩密案一審無罪 北檢上訴

針對前總統馬英九涉洩密等案獲判無罪,台北地檢署今天(18日)召開記者會表示,原審判決誤引憲法第44條「院際調解權」作為被告犯行的阻卻違法事由,並忽視案卷明確事證,認事用法有重大違誤,此判決將有造成行政權藉由操縱檢察權,而影響審判權的危險,因此就全案提起上訴。

台北地檢署起訴前總統馬英九涉洩密等案,台北地方法院日前認定此案雖構成洩密罪要件,但審酌馬英九是依憲法第44條行使專屬總統的爭議調解權,而阻卻違法,在刑法上不罰,判決馬英九無罪。

台北地檢署18日召開上訴記者會表示,原審判決認為被告該當本案檢察官起訴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這部分十分正確;但誤引憲法「院際調解權」, 並與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判決認定被告教唆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洩密之事實相悖。

北檢襄閱主任檢察官周士榆指出,憲法第44條的「院際調解權」是屬總統「政治上解決」 的「虛權」,僅具輔助及填補功能的象徵性權力,且台灣高等法院之前的判決,也同樣認定本案在2013年8月31日案發時,並無憲法機關「院與院間之爭執」存在。

周士榆強調,原審判決誤將憲法「院際調解權」解釋為「人際調解權」。周士榆:『(原音)創設總統得以模糊之潛在、可能發生之院際爭議標準,介入刑事個案偵查程序及侵害人民基本權利,形同修憲創設總統於憲法上原無之權力,破壞權力分立及人民基本權保障原則。』

台北地檢署認為,此判決罔顧全卷明確事證,直接認定黃世銘在2013年9月4日當天,是自行選擇向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洩密,與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判決認定黃世銘是受被告教唆而洩密的事實不符,顯然有誤。

台北地檢署指出,這判決有悖於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認事用法均有違誤,若形成確定判決,勢必將造成權力分立、司法獨立及人權保障等憲政價值門戶破裂洞開,北檢為維護憲政秩序及人權保障,依法提起上訴,請求更為適當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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