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洩密無罪 北檢上訴

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洩密等案,台北地院日前判馬英九無罪;北檢今天發布新聞資料指出,此判決將憲法「院際調解權」誤解為「人際調解權」,認事用法均有違誤,因此提起上訴。 這起案件台北地檢署的起訴事實為,馬英九在民國一○二年八月卅一日,明知「一○○特他六一案」並非僅屬行政不法,仍洩漏偵查中應秘密事項、立委柯建銘個人資料及通訊監察資料,給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前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兩人。 此外,馬英九在一○二年九月四日,教唆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向江宜樺洩漏並交付偵查中的秘密及監察通訊取得應秘密資料。 台北地方法院開庭審理後認為,馬英九雖然構成洩密罪要件,但審酌馬英九是依憲法第四十四條行使專屬總統的爭議調解權而阻卻違法,在刑法上不罰,而在教唆洩密部分則罪證不足,這兩部分在八月廿五日均判決馬英九無罪。全案可上訴。 北檢今天由新任發言人、襄閱主任檢察官周士榆召開記者會,說明上訴原因,這也是周士榆的處女秀。 周士榆說,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均有違誤,北檢在九月十五日已就全案提起上訴。 周士榆解釋,原審判決將憲法「院際調解權」誤解為「人際調解權」,另外創造出總統得執行模糊的「潛在、可能發生之院際爭議」標準,介入刑事個案偵查程序及侵害人民基本權利,形同修憲創設總統於憲法上原本沒有的權利,此舉破壞權力分立及人民基本權保障原則。 北檢也拿出總統府在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對外發布的新聞稿資料;內容提到,關於化解院際間職權的爭議,馬英九指出,「根據憲法第四十四條,總統也有調解院際紛爭的權限,但長期以來,憲法學界皆認為,總統並不適合扮演此一角色,過去數十年來,我國所建立的憲政慣例皆是聲請大法官釋憲,由大法官釐清院際間的職權紛爭。」 周士榆說,根據總統府當時發布的新聞稿內容可以看出,馬英九已自認台灣欠缺總統行使「院際調解權」的憲政慣例,更加說明原審判決適用「院際調解權」的不當。 周士榆表示,原審判決有悖於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認事用法均有重大違誤,若形成確定判決,勢將造成權力分立、司法獨立及人權保障諸憲政價值門戶破裂洞開,造成台灣高等法院所憂心的「行政權藉由操縱檢察權影響審判權的危險」;為維護憲政秩序及人權保障,北檢依法提起上訴,請求法院做出更為適當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