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當市長 馬以南任職公司卻拿下市府標案 中化未利益迴避罰2千萬定讞

在前總統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期間,胞姊馬以南擔任中國化學製藥公司副總經理,但中化卻標到北巿聯醫藥品採購案,金額共6098萬元,遭法務部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開罰2000萬元,中化不服提上訴,最高行政法院19日判中化敗訴定讞。

中化主張採購案的參與投標、得標、締約及履約過程都合乎《政府採購法》規範,沒有不當利益輸送,法務部不應該以《利衝法》處罰。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馬英九於1998年12月至2006年12月間擔任台北巿長,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認定的公職人員,馬以南從2001年4月間起擔任中國化學製藥公司副總經理,中化公司在2001年10月至2004年12月間止,得標受馬英九監督的台北巿立聯合醫院仁愛等院區藥品採購案。中化2009年遭法務部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開罰4246萬元,經多次訴願撤銷,同時重新認定採購案結算金額,法務部在2015年10月間改罰中化2000萬元,中化不服,但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再提起行政訴訟。

法務部強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公職人員(馬英九)及其關係人(馬以南)不得為一定的交易行為,以避免瓜田李下及不當利益輸送,不能因為交易行為符合《政府採購法》就不算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一審認定,法務部依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定,並依2014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及罰鍰基準等規定,對中化公司開罰,並無違誤,判中化公司敗訴。中化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一審判決無誤,應予維持,19日駁回中化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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