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撞公車求償 法院認肇責較大賠償金酌減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5日電)周姓騎士撞上公車受傷,不滿公車未緊靠路邊停車,打官司求償。士院認定騎士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主因,應自負8成責任,酌減賠償金後,判公車司機與僱主賠償新台幣8萬餘元。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周姓騎士提起求償訴訟時主張,他於民國108年11月間騎車行經台北市北投區大度路時,張姓公車司機未緊靠路邊停車,即貿然讓乘客上下車,導致他閃避不及撞上公車左後方。

周姓騎士主張,車禍導致他全身多處骨折、擦傷,支出醫療費、看護費,並長達19個月無法工作而受有薪資損失,請求張姓公車司機與客運公司賠償共316萬餘元。

判決書指出,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認定周姓騎士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主因;承審法官另勘驗路口監視器、行車記錄器畫面,發現公車在道路中停止,隨後有10多輛機車見狀而變換車道通過,周姓騎士則直接撞上公車後方,認定騎士、公車司機就車禍發生各負8成、2成責任。

法官計算後,認為周姓騎士原本可以請求的賠償金額包括醫療費、交通費、薪資損失、慰撫金共92萬餘元,但因公車司機僅須負2成責任,賠償金酌減為18萬餘元,再扣除騎士已領取的強制險理賠10萬餘元,日前判決公車司機與客運公司連帶賠償8萬餘元。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0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