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超速48公里遭罰1.2萬!訴訟大翻轉「判撤銷」理由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中市有名任姓騎士去年在南屯區向上路5段慢車道飆到時速84公里,被開罰1萬2還要扣牌半年,任姓不服認為速取締標誌掛車道左邊,違反設置規則,要求撤罰。不過法官注意警方用了一個縮小版而非標準版的「警52」測速取締標誌牌,違反測速取締正當法律程序,因此撤銷該罰單,全案可上訴。
法官認本案取締在正當法律程序上有所未合,撤銷原處分判免罰,全案可上訴。(示意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判決指出,任姓騎士去年9月騎機車行經台中市南屯區向上路5段慢車道,遭台中市第4分局員警,以檢定合格的照相式雷達測速儀測得機車時速84公里,而該路段最高速限為40公里,因超速達「逾40公里至60公里以內」的違規,遭警方開單,罰鍰新臺幣1萬2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且必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機車牌照6個月。
任姓民眾不服遭裁罰,主張標誌應豎立於行車方向右側,而現場「警52」測速取締標誌牌懸掛在左側的快慢車道分隔島上,違反設置規定,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此,警方解釋,因考量右側路樹,不若快慢車道分隔島視野開闊,才會設在慢車道左側,法官則認為,依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條第1項規定,特殊情況仍得豎主或懸掛於左側,警方為利駕駛人察覺,設置在車道左側,故舉發機關該等設置尚屬合法。
不過雖然標誌位置合法,但法官卻發現牌面尺寸為邊長60公分、邊寬5公分的縮小版,比之標準型邊長90公分邊寬7公分還小,法官認為一般慢車道最少為2公尺,該地為寬5公尺的單向單線道,限速40公里又未低於慢車道的行車速限,容易讓用路人辨認不清,與設置規則第13條第2項規定不合。認本案取締在正當法律程序上有所未合,撤銷原處分判免罰,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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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處:台中騎士超速48公里遭罰1.2萬!訴訟大翻轉「罕見判撤銷」理由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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