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疑作票就能要求驗票嗎?驗票門檻、保證金法律規定一次了解
驗票隨著總統大選開票結果揭曉,再度成為熱議話題。部分選民在社群上主張「喊一號畫二號是作票」,質疑是否應該驗票。究竟驗票規定法律如何規範?任何人都可以要求驗票嗎?驗票怎麼驗?過去總統選舉有驗票過嗎?關於驗票你可能好奇的問題,Yahoo奇摩新聞編輯室幫你解答,一起往下看吧!
驗票規定門檻為何?誰可以提出驗票?
不是有人要求,就會重新驗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63-1條明定,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次高票之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7天內向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的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在40天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將結果通知中央選舉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7天內依管轄法院重新計票結果重行審定選舉結果。簡單來說,總統副總統選舉中,只有第二高票候選人,才有機會提出驗票,且前提是須符合跟最高票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的條件。
以2024年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結果來看,當選人賴清德、蕭美琴得票數558萬6019票,第二高票候選人侯友宜、趙少康得票數467萬1021票,第三高票候選人柯文哲、吳欣盈得票數369萬466票。而按中選會解釋,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的「有效票」,係指各候選人得票數累加之總和,也就是558萬6019票+467萬1021票+369萬466票=1394萬7506票。因此最高票和第二高票候選人的得票數,須相差在1394萬7506票x0.003=41842.518票內,第二高票候選人才能提出驗票。然實際上,第二高票候選人侯友宜、趙少康跟賴清德、蕭美琴差了91萬4998票,比41842.518票還多,依照法條並不符合驗票要件。
總統副總統之外的公職人員,包含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原住民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等的驗票規定,則規範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只選出一位當選人的單一選區,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次高票之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7天內向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的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在20天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將結果通知各主管選舉委員會,各主管選舉委員會應於7天內依管轄法院重新計票結果重行審定選舉結果。而原住民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等不只選出一位當選人的複數選區,得票數最低的當選人和得票數最高的落選人(俗稱落選頭)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得票數最高的落選人得於投票日後7天內向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的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在20天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將結果通知各主管選舉委員會,各主管選舉委員會應於7天內依管轄法院重新計票結果重行審定選舉結果。
由此可知,不論是哪一種公職人員,想要聲請驗票,皆須符合「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投票日後7天內向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的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兩大要件。
驗票、選舉無效、當選無效差在哪?
除了驗票,如果落選者認為選舉有弊端,也可以提起選舉無效、當選無效之訴。大恆國際法律事務所指出,這三者的差別在於,驗票即為重新計票,若得票數次高之候選人聲請驗票且驗票結果翻盤,選舉委員會就會直接重行公告,由得票數次高之候選人當選;而選舉無效、當選無效勝訴都必須重新辦理投票,並非贏得選舉無效、當選無效訴訟,得票數次高之候選人便能直接算作當選。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蕭永昌進一步解釋,選舉無效之訴是「針對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被告為選舉委員會,例如有開票人員在開票時,沒有出示選票直接說XXX一票,導致開票結果的正確性受到質疑,那麼檢察官、候選人就可以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02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8條提起選舉無效之訴。當選無效之訴則是「認為當選人用違法的手段來選舉」,被告為當選人,比如當選人涉嫌在選舉期間賄選,那麼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候選人便可以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04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驗票保證金怎麼計算?
聲請驗票須繳納保證金。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63-1條第2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3項寫明,聲請驗票之候選人,應以書面載明重新計票的投票所,並繳納保證金,保證金數額以投票所之投票數每票新台幣3元計算。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63-1條第5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6項並提到,重新計票結果未改變當選或落選時,保證金不予發還;重新計票結果改變當選或落選時,保證金應予發還。
舉例而言,假設A候選人符合聲請驗票的條件,聲請重新計票的投票所之投票數共100萬票,那麼A候選人須繳納100萬票x3元=300萬元保證金。倘若重新計票結果沒有改變當選或落選,A候選人就拿不回300萬元保證金;要是重新計票結果改變當選或落選,A候選人便可拿回300萬元保證金。
驗票怎麼驗?驗票時間會多久?
按照司法院訂定法院辦理重新計票事件參考要點,聲請人提出重新計票聲請後,會先審酌是否符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63-1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規定的要件,以及有無繳納保證金。確認要件相符且聲請人已繳足保證金後,就會進行查封、重新計票程序。重新計票程序進行時,應通知各候選人或其指定人員到場,並得指揮相關機關協助,檢視查封物品外觀是否完整、查驗選舉人名冊、選舉票、投開票所報告表,接著點算用餘空白票、已領未投票,再計算無效票和依候選人順序計算其等有效票,最後由書記官作成重新計票筆錄及重新計票結果表。考量每次驗票情境不一,司法院也有補充說明,驗票流程各個法院得依法律規定與實際情況,另行妥適規畫。
關於驗票時間,所有候選人皆須在投票日後7天內聲請驗票;管轄法院完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各主管選舉委員會的時間限制則有所差異,總統副總統選舉驗票須在40天內完成,其他公職人員選舉驗票須在20天內完成;各主管選舉委員會再於7天內依管轄法院重新計票結果,重行審定選舉結果。換句話說,總統副總統選舉驗票最多耗時54天,其他公職人員選舉驗票最多耗時34天。
丁守中驗票怎麼一回事?過去總統選舉有驗票過嗎?
說到驗票,相信許多民眾一定對「丁守中驗票」記憶猶新。2018年台北市長選舉,起初開票結果顯示,當選人柯文哲得票數58萬820票,第二高票候選人丁守中得票數57 萬7566票,兩人僅差距3254票、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丁守中於是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驗票全部投票所之投票數142萬7643票,並繳納428萬2929元保證金。重新計票後,雖然得票數有所變化,柯文哲得票數更正為58萬663票,丁守中得票數更正為57萬7096票,柯文哲還是以3567票的優勢當選台北市長。也因為重新計票結果沒有改變當選人,丁守中拿不回428萬2929元保證金。
回顧歷屆總統大選,2004年第11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中選會公告當選人陳水扁、呂秀蓮得票數647萬1970票,第二高票候選人連戰、宋楚瑜得票數644萬2452票,兩組僅差距2萬9518票、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連宋陣營因此呼籲驗票,並提起選舉無效和當選無效之訴。根據中選會記載,這是我國總統全民直選以來,第一次總統選舉全面查驗選票的案例。高等法院重新統計票數結果後,雖然得票數有所變化,陳水扁、呂秀蓮得票數更正為646萬1177票,連戰、宋楚瑜得票數更正為643萬5614票,陳水扁、呂秀蓮還是以2萬5563票的優勢確定當選第11任總統副總統。至於連宋陣營提起的選舉無效及當選無效之訴,經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審理後,均被駁回。
撰稿記者:吳怡萱
核稿編輯:廖梓鈞
參考資料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63-1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2024年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得票數(中央選舉委員會)
選罷法第69條第1項所稱「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其「有效票數」及「千分之三」之計算方式。(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聲請驗票、選舉無效、當選無效是什麼?(大恆國際法律事務所)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02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8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04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這不是輸不起!-淺談「選舉無效」與「當選無效」(台北地檢署)
司法院訂定法院辦理重新計票事件參考要點(司法院)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選聲字第1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台北市長選舉重新計票結果新聞稿(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2004 ー 第11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選舉及公投資料庫)
總統、副總統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