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三生談18歲公民權:學費、生活費沒自己出,不能算是為自己負責?

文:黃宗文(彰化高中生)

大多數的反對者認為18歲心智不夠成熟,這樣的說法並不公允

上一篇文章,我花費比較多的篇幅和大家分享我的觀察,刊出後得到不少迴響,也引發一些討論,感謝大家的閱讀與回饋;這一篇文章,主要針對社群媒體上對於上一篇文章的質疑,以法律層面、政治層面以及些許人情義理回應。

「學費、生活費沒自己出,就不算為自己負責」?

2020年12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將完全行為能力人從過往的20歲調降到18歲,並設置緩衝期,訂立在明年(2023年)1月1日施行,而《刑法》原本就規定18歲為完全責任能力人,父母在子女滿18歲後不必負連帶責任。換句話說,從明年開始,無論《民法》還是《刑法》都定義18歲為成年。

看到這裡,有些人或許會質疑「升上大學後如果生活費沒有自己付、學費沒有自己出,不能算是為自己負責」。理論上,確實在升上大學,也就是滿18歲後父母就沒有扶養子女的義務,但大部分的父母依舊會在孩子上大學後每個月資助他們生活費,為什麼?

因為父母對子女的支持並不會隨著成年而中斷,這個支持有可能是金錢上的支持,讓孩子在求學過程可以盡量衣食無虞;有可能是情感上的支持,每週幾次的通話,讓在異鄉為了未來奮鬥的孩子不至於感到孤單。

亦有可能是物質上的支持,不用是什麼大魚大肉,假日的最後一天,孩子又要回學校時,買幾包水果、料理幾道保鮮期較久的菜餚,讓他和她在異鄉依舊能品嘗到家的味道,感受到愛。

身為子女的我們當然不該將父母的付出視為理所當然,但親子之間互相扶持與鼓勵,是人性中,那溫暖一面的展現,無關乎年齡,也無關乎我們身處的文化圈、所在的國家。

接下來談談《刑法》,前面已經提過《刑法》中18歲是「完全責任能力人」,換言之,滿18歲犯罪,縱使父母再想代替子女受罰還是沒有辦法,這就是法律的強制力所在,也是滿18歲,一個成年人的「義務」:不管能不能、行不行、可不可以、要不要,都「必須」接受。

這也是我主張18歲公民權最主要的原因──權利和義務的對等。

兩黨都支持,請拋下政治成見

上一篇文章提過,18歲公民權的修憲案是朝野均支持的提案,更何況在10月12日朝野還達成決議,將在下個月的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各派一名正方代表參加,所以一味認定支持18歲公民權的民眾就是為特定政黨背書,是說不通的。

若我們回到公民投票的本質,18歲公民權是一個「議題」,不是一個「候選人」或「政黨」,既然是對「事」的表決,自然不會有護航特定政黨的問題。

九合一選舉在即,候選人間彼此攻防日益激烈,在網際網路普及、人手一機的當代,具有投票權的大家應該積極的探求各種不同立場的意見、閱讀各種不同立場的報導,如果只是同輿論隨波逐流,靠著感覺評論、投票,真的是民主社會中極其可惜又令人遺憾的事。

回顧18世紀,啟蒙運動時期的日耳曼哲學家康德曾大聲疾呼「勇敢善用你的理性」;兩百多年後的現在,這句哲言依然歷久不衰,仍然值得我們借鏡。

在這個數位浪潮下,科技帶來了諸多前人意想不到的便利,豐富了我們的生活,多元了我們的想法,但別忘了「人」才是主宰者。那個「人」是別人,還是自己,就看你(妳)如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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