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借款氾濫 律師揭露融資公司八大亂象 民間自擬專法籲金管會當主管機關

融資公司提供的車貸、商品貸等貸款,利率經常不透明,讓貸款人陷入債務陷阱,台北律師公會債務清理委員會主委林永頌(中)呼籲,政府應盡速推動融資業專法。(攝影/葉佳華)

一名30幾歲的李小姐,在前年掉入一場感情詐騙,一名男性先是在社群媒體臉書加她好友,取得信任後又互相加入LINE,該名男性天天噓寒問暖、溫馨提醒記得喝水吃飯、休息,甚至雙方更以老公、老婆互稱;對方則向她詢問是否要結婚、共同組建家庭,但需要一筆結婚旅遊金,李小姐沒有錢,於是對方就介紹她貸款的管道,李小姐循著代辦公司的指引向某家融資公司借款,借了38萬元,通通投入買虛擬貨幣,但買完不久後,人已聯繫不到,才驚覺被騙了,還因此背上債務。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台北律師公會債務清理委員會今(18)日召開記者會,李小姐在記者會上分享自己的受害經驗案例,她事後發現有許多不合理之處,第一,借38萬元,但實際入帳只有345800元,接著還要轉給代辦公司手續費加對保費42500元,等於實際只拿到303300元,但根據估算,如果還完,必須償還52萬餘元,比原來借的高出許多。

另外,代辦公司叫她要簽個商品貸款,商品名稱是日立冷氣,「可是我並沒有買冷氣啊?」,甚至在對保的時候只要她簽名,但自己並沒有拿到一式兩份的合約資料。李小姐說,自己原本就有卡債、銀行貸款,再加上融資公司貸款,一個月償還將近4萬元,根本完全沒有生活費了。

由於近期許多朝野立委紛紛關注融資公司的借貸亂象問題進行質詢,究竟後續該如何管理以及規範,也成為關注焦點。

利息及費用契約標示不明、又高額超貸,律師揭露八大亂象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台北律師公會債務清理委員會今(18)日召開記者會,台北律師公會債務清理委員會主委林永頌指出,自從卡債風暴之後,銀行發行信用卡、貸款的規範與管制已比過去謹慎許多,但有些人因而無法從銀行獲得貸款,造成非銀行體系的融資業者競相推出各種貸款,包括機汽車貸、手機貸、商品貸,先買後付、P2P等,只要上網,可以查到各式各樣貸款的廣告及各種貸款的推銷手法。

但由於目前融資業並沒有法律規範,也產生諸多問題。林永頌也從服務個案的過程中揭露融資公司的八大亂象,其中第一,融資契約對於利息、違約金、手續費以及是否複利,契約標示不明;第二,不少融資要求債務人開空白本票,等於利息、手續費等費用皆由融資業者單方決定,超高又不透明。

第三,融資業者在沒有徵信的情況下,常常過度借貸,還借貸給沒有清償能力的大學生或中學生,造成債務陷阱,甚至融資業者還介紹學生當車手賺錢還債;第四,即便是有擔保品的汽機車貸款,很多都是高額超貸,例如,2萬元機車借貸30萬元、30萬元汽車借貸100萬元。

第五,另外,根據《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資金原則上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因此也衍生出假買賣真借貸,例如,有融資業者要債務人拍一張LG冰箱,沒有購買也可以「分期付款」借到20萬元;第六,甚至有少數融資業者進一步與詐騙集團勾結或媒合,當債務人遭感情詐騙或投資詐騙而需要資金時,詐騙者就介紹債務人向融資業者借貸。

第七是,融資業者常有不實廣告或不當推銷手法;第八則是當融資業者債權收不回來時,若進一步轉給更兇悍的資產管理公司,可能會用更不當的手法催債。

車貸、商品貸逐漸成為主流,弱勢者只會更加弱勢

輔仁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吳宗昇指出,這兩年車貸、商品貸已經慢慢變成主流的貸款,這是一個標準的掠奪性貸款,不僅利率高且不合理、過度放款下沒有考慮到債務人的償還能力、使用不當催債的手法,但由於擔保貸款是不受《消債條例》規範,因此業者大鑽漏洞,做了假買賣真借貸的合約,讓債務人不能透過《消債條例》解決債務問題。

吳宗昇接著說,由於車貸、商品貸的分期付款期數較短、償還的金額較多,債務人容易還不起,且通常會借車貸、商品貸的人也大多是弱勢者,當這些人還不起時,就會開始逃債、避債,形成地下人口、辦理假離婚、害怕公司或學校知道有債務問題,皆更可能讓弱勢者的生活變得更糟糕。

吳宗昇感嘆:「荒謬的是,我們現在沒有任何主管機關知道,到底有多少人負債,債務人結構到底有多少。」

實質利率高達40%恐構成重利罪嫌疑,債務人違約面臨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顧問趙興偉律師則表示,融資業者從銀行聯貸或發行商業本票取得2%利率,然後貸款給需要資金的人,但卻收取實質利率高達40、50%,他分享,法院曾有一個案例,法院認為融資業者收取的實質利率是43.4%,「我們認為這已經構成重利罪」。

趙興偉也觀察,近三、四年來,融資公司超貸案非常多,且不合理之處還包括,融資公司要求債務人簽空白本票,等到債務人違約,融資公司就自行填金額,並用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造成損害。他認為,由於目前融資公司並沒有任何的主管機關監管,以至於受害人沒有地方可以申訴。

融資專法躺了16年,民間版草案指定金管會來當主管機關

過去行政院曾在民國97年曾提出融資公司法草案,但立法院並未三讀通過,時隔16年,產生的問題現象也已大不相同,因此卡債受害人自救會與台北律師公會債務清理委員會也特別針對目前的亂象,提出民間版的融資業法草案初擬條文,提供給各黨立委參考,也期望行政院能盡速提出官方草案。

針對民間版的融資業法草案的重點內容,林永頌也說明,第一,融資業者將不侷限於公司,包括合夥或獨資的融資業者皆納入規範對象;第二,認為融資業法的主管機關是金管會;第三,融資業務應涵蓋各種借貸、債權轉讓以及媒介(例如P2P);第四,針對融資業者的負責人、業務員、催債人員皆訂有積極資格及消極資格;第五,融資業者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才可營業。

除此之外,融資業者對於擔保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擔保品的市價;若是無擔保貸款額度則不得超過平均月收入的22倍,且此22倍是與銀行借貸的額度共用。

更重要的是,明定融資業者貸款的利息上限為年利率20%,各種名目收受的利益都是利息,不得複利,不得巧取利益;違約金則參考金管會對信貸的規定。另外,也禁止融資業務不當招攬、不當廣告;融資業者的債務催收人員也不得有不當的催債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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