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涉犯貪污 法官批敗壞官箴 一審判決7年4月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嫌在立法委員任內詐領助理費新台幣46萬餘元,台北地檢署依貪污、偽造文書等罪起訴。台北地方法院今天(26日)宣判,合議庭判決7年4月,褫奪公權4年。此案仍可上訴。

針對新竹市長高虹安等人涉及貪污案件,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宣判高虹安處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犯罪所得新台幣11萬6,514元沒收。助理陳奐宇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黃惠玟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王郁文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

台北地院表示,高虹安明知立法院編列的公費助理補助費用,包括酬金及加班費,是由立法院直接撥入各公費助理個人的金融帳戶,並非立法委員薪資的一部分,亦非對立法委員個人的實質補貼,竟與黃惠玟、陳奐宇、王郁文浮報及詐領助理酬金及加班費。

台北地院指出,4人均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高虹安非法詐取助理的補助費,敗壞官箴。台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黃柄縉:『 (原音)合議庭審酌高虹安位於立法委員的要職,本人應該廉潔自持,但是竟然為了增加立法委員可運用的零用金,罔顧立法院編列預算支付給公務助理補助費的目的,非法利用職務機會詐取助理的補助費。』

根據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首長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經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將停止其職務。二審若改判無罪,便可先行復職;若有罪,仍維持停職。若最後有罪定讞,則會被解職。若其剩餘任期超過2年,須在3個月內補選;若不足2年,則由行政院指派代理市長。

高虹安、王郁文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均否認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高虹安遭停職後,將由同為民眾黨籍的副市長邱臣遠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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