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費案二審 答辯「沒貪污、沒錢進口袋應判無罪」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4日)開庭審理新竹停職市長高虹安,在2020年立委任內涉詐領助理費案,檢方主張一審判刑7年4月過輕,犯罪所得不只一審認定的11萬多元,而是接近50萬元。高虹安提上訴答辯書指「沒用詐術、沒貪污、沒任何一毛錢進她口袋,應判決無罪」。
新竹停職市長高虹安被控於2020年立法委員任內詐領助理費案,一審台北地方法院於7月26日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欺財物罪判處高虹安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
四名助理部分,同案被告陳奐宇判處1年徒刑,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黃惠玟判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2年;王郁文判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2年;陳昱愷無罪。
高虹安等五被告及檢方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受命法官郭豫珍今天首次開庭傳喚5人到庭。郭豫珍庭上諭知,為使審理更有效率,上訴理由、答辯等書狀及文字檔案提供庭內書記官貼上記載於筆錄,強調合議庭法官都會看,被告有何聲請調查證據,請說明。
高虹安及辯護人提出的書狀提及,檢察官以「事後用途」來指控高虹安犯罪,一審認定她貪污新台幣11萬多元,但她實際有支付逾32萬元用於私聘助理,「沒用詐術、沒貪污、也沒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沒有任何一毛錢進我口袋,原判決有誤,應判決無罪」。
公訴檢察官邱文中則說,一審判決高虹安7年4月,量刑過輕,且犯罪所得不只一審認定的11萬多元,而是接近50萬元。
高虹安辯護人鍾維翰指出,聲請傳喚多人出庭作證,這些人部分為一審未傳喚過,部分是一審已傳喚過,因為有些問題沒問到。郭豫珍諭知,聲請傳喚證人請敘明理由陳報,另對於與一審重覆的證人,更要明確列出沒問的問題,供合議庭評議。
高虹安庭訊約20分鐘結束,離開法院時,她面對媒體詢問,僅回答謝謝。法院外左側及右側,分別有聲援群眾高舉高虹安加油的看板,以及反對群眾要求重判高虹安、嚴懲柯文哲。
另一方面,王郁文辯護人聲請調取扣押物、王郁文的銀行存摺,請求勘驗墨水是否同一次補登等,因王郁文對薪水入帳狀況不知情;對此,檢察官主張沒有調查必要,因為卷證顯示王郁文有收到黃惠玟訊息,已知要在實際薪資加2500元,供辦公室使用。
王郁文受訪表示,不知道大家對於她被控貪污466元遭判刑2年怎麼想,但是她是因為家人以及個人名聲而來,她相信司法可以還她公道。
編輯:秦穎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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